依照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第三条人力资源服务许可按照“实行告知承诺”方式进行改革,申请人承诺已具备法定条件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审批层级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许可条件
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2.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
3.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清单
申请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提交设立申请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承诺书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人向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2.告知。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申请人告知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许可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告知承诺事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事后监管措施等。
3.承诺。申请人签署承诺书。
4.审批。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及承诺事项进行审查,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同意的,发给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理由。
办理渠道
1.通过官网申请,可以在机构注册所在地的政务服务网、政务服务APP上面进行申请;
2.现场办理 :可以在机构注册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如该地已经设立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机构,并将审批权委托至行政审批局(服务中心)的,在其具备委托权利的机构办理;
3.帮办代办、政银合作、异地办理:我国各地陆续推出了行政审批便利化措施,如果行政审批局(服务中心)与其合作机构签署了合作协议,也可以在以上渠道办理;
4.其他渠道:其他渠道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