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伴随着两岸关系曲折前行,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合作领域不断拓宽,合作水平持续提升,为两岸同胞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理念逐渐深入人心,成为两岸主流民意。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是两岸关系的重要基础支撑,是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助推器”。
近年来,我们秉持“两岸一家亲”的理念,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陆续出台“31条措施”、“26条措施”、“11条措施”、“农林22条措施”等惠及广大台湾同胞的政策举措,不断完善促进两岸交流合作、深化两岸融合发展、保障台湾同胞福祉的制度安排和政策措施,使两岸交流越走越深、两岸同胞越走越亲,“两岸命运共同体”成为日益生动的现实。而民进党自2016年5月重新上台以来,否认“九二共识”,推行“台独”分裂路线,致使包括两会商谈在内的两岸联系沟通和协商谈判机制中断,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势头受到严重冲击,也给两岸经贸交流与合作带来许多障碍。两岸迄今尚未完全统一是历史遗留给中华民族的创伤。
台湾有关投资奖励措施是“租税”及“非租税”的奖励方案。
租税奖励部分,主要是“产业创新条例”,以“研发支出”的功能性租税奖励为主。非租税奖励部分,根据企业的需求,提供了技术研发补助、土地租金优惠、“政府”参与投资及低利贷款等措施。
租税奖励主要针对公司研发投资的抵减。台湾“财政部”和“经济部”根据产业创新条例第10条授权规定,于2010年11月8日发布“公司研究发展支出适用投资抵减办法”,明确公司从事研发活动应具有高度创新水平,且其活动样态系指为开发或设计新产品或新服务的生产程序、服务流程或系统及其原型所从事的研发活动;为开发新原料、新材料或零组件所从事的研究发展活动。凡根据“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研发活动符合上述规定的,适用研发投资抵减。2011年12月27日,台湾“财政部”和“经济部”修正部分条文,明确公司研发支出项目的认定与公司研发活动的审查认定申请期限相同且须并案申请,并配合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间,办理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间开始前3个月起至申报期间截止日内(历年制公司于2月至5月底)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公司申请研发支出的项目认定,应与研发活动审查认定并案提出。相关申请书表文件,凡属制造业及相关技术服务业者,可从该局网站“申请事项及窗体”项下的编号0044与0045下载相关申请书表档。
非租税奖励:根据企业的需求,提供了技术研发补助、土地租金优惠、“政府”参与投资及低利贷款等措施。
(1)为鼓励业界执行产业技术之研发,“经济部技术处”推动多项科技项目,补助比例视项目性质与计划内容,*高不得超过50%。
(2)依照“促进产业升级条例”第29条,为加速产业创新加值,促进经济转型及台湾发展,台湾“行政院”设置开发基金(2006年10月与“中美基金”合并为“国发基金”)。此外,开发基金亦配合产业政策,办理融资贷款,辅导产业健全发展。
(3)低利贷款,主要依照促进产业研究发展贷款计划、流通服务业优惠贷款计划、“行政院”“国家发展基金”辅导中小企业升级贷款计划、农业科技园区进驻业者优惠贷款计划和振兴传统产业优惠贷款等项政策。
华侨投资优惠:为鼓励华侨回台湾投资,“华侨依华侨回国投资条例”规定,该华侨死亡后,其遗产中属于经审定的投资额部分,须按“遗产及赠与税法”规定估定的价值,扣除半数,免征遗产税。
支付岛外权利金免税:台湾“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21款规定,台湾营利事业以技术合作方式使用岛外营利事业所有的专利权、商标权或专门技术,其所给付岛外营利事业的权利金,经“经济部工业局”依照“外国营利事业收取制造业技术服务业及发电业的权利金暨技术服务报酬免税案件审查原则”项目核定者,取得的权利金,免纳所得税。岛外营利事业于取得“经济部工业局”项目核准后,应向主管的税捐稽征机关申请核办免纳所得税。
我们坚信,台湾前途在于国家统一,台湾同胞福祉系于民族复兴。台湾问题因民族弱乱而产生,必将随着民族复兴而终结!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是大势所趋,任何违背时代潮流发展的伎俩终将被唾弃,为两岸同胞谋福祉、谋发展、谋幸福是人心所向。按照“一国两制”实现两岸和平统一,将给中国发展进步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奠定新的基础,将给台湾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巨大机遇,将给广大台湾同胞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