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属于第几产业
个体户属于第几产业,按照相关规定个体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针对在社bao(医保)经办机构登记、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以前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个体工商户和经办机构应对申请人的申请、经办人及经办人在申请办理参保登记时进行的信息和资料进行核实、核对、一次性告知补录、一次性告知补录,并接受社会监督。
申请人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缴费基数按照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办法执行,补缴社会保险费由个人申报、缴费基数调整、缴费比例调整。
2.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本市户籍人员参保缴费,月缴费率为8%。
三、补贴申领
符合领取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可享受以下福利:
1.创业扶持补贴
个体工商户领取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为4000元。
2.社会保险补贴
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且年经营6个月以上的,补贴标准提高到1600元。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均可按规定申领创业担保贷款。
其他人员就业补贴
以上人员就业补贴申请条件的人员范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农村自主创业农民、技校毕业生(含在校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未就业随军家属、在哈创业的外来人员,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员:
1无就业困难人员,持有本市户籍政策就业证且已经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缴费满一年以上;
2持有本市户籍创业实体(注册个体工商户除外),目前已经在我市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人员(不限户籍);
3年满16周岁且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目前在我市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港澳台同胞。
什么产业个体户多一些
什么产业个体户多一些,补贴金额少一点,大家都能接受。
对于个体工商户来说,当达到一定的条件,不再核定征收的时候,那就是必须考虑是不是要建账了。
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Zui新文件,明确个体户也要建账,赶紧知晓。
个体户也要建账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6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度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四: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部分内容
(2006年1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公布,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促进个体工商户加强经济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及凭证,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
税务机关应采取有效措施,巩固已有建账成果,积极引导个体工商户建立健全账簿,正确进行核算,如实申报纳税。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三)省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
(一) 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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