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债备案登记注意事项----金九全程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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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有关规定,境内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向境外举借的、以本币或外币计价、按约定还本付息的1年期以上债务工具,包括境外发行债券、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等,须事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那么办理外债备案登记时都有什么注意事项?如下:
1.首次举借外债时,借款人须选择采取“投注差”管理模式或“宏观审慎”管理模式。
2.除另有规定外,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短期外债余额和中长期外债发生额之和不得超过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投资总额与其注册资本的差额(以下简称“投注差”)。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可借用外债额度等于外方股东资本金到位比例乘以“投注差”。
3.宏观审慎模式下企业外债额度上限不超过Zui近一期经审计报表中的净资产的2.5倍(非银行)。
4.2007年6月1日之后新设外商房地产企业,不得举借外债。
5.外商投资性公司的外债规模按以下原则管理: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的,其外债规模不得超过实收资本的4倍;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美元的,其外债规模不得超过实收成本的6倍。
6.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Zui高可借额度,应根据外商投资租赁公司提供的上年度经审计的报表,计算出上年度末风险资产总额(A),再计算净资产的10倍(B),然后将(B-A)作为新年度期间该公司可新借外债的余额的Zui高限额。借用外债形成的资产全部计算为风险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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