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出口危险品货运代理
所称的“混合物”是指:
1.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4种易制毒化学品之一且比例高于40%(不含)的货物以及含盐酸比例高于10%(不含)的货物;
2.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的其中一种或几种物项的且物项总含量超过40%的;
3.含上述5种以外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目录》所列的其他易制毒化学品的货物。
含易制毒化学品的复方药品制剂除外。
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盐酸等5种易制毒化学品之一且比例低于上述规定含量的货物,无需申请许可。
案例一:某贸易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汽车用品,其中一项商品“汽车用品(清洗剂)”申报的具体成分为“甲醇12%,丙酮10%,甲苯48%、二氯甲烷30%”。按照规定,上述货物甲苯含量已经超40%,应按照要求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进行申报。
案例二:某贸易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汽车用品,其中一项商品“汽车用品(清洗剂)”申报的具体成分为“甲醇12%,丙酮10%,甲苯35%、二氯甲烷30%”。按照规定,上述货物成分中丙酮和甲苯总含量超过40%,应按照要求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进行申报。
(三)易制毒化学品在境外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进(出)口许可证。在境内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或者在上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无须申请进(出)口许可证。
5.对外贸易经营者申请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应提交什么资料?
经营者申请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应通过商务部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理电子政务平台如实、准确、完整填写《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申请表》,并提交电子数据。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符合填报要求的,经营者收到报送书面材料的通知后,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经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申请表》原件;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五)进口或者出口合同(协议)复印件;
(六)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申请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的,还应当提交进口方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证明复印件或进口方合法使用的保证文件原件。
6. 个人进出境能不能携带易制毒化学品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商务部令2006年第7号)一章第十二条规定,进出境人员随身携带《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高锰酸钾的,应当以自用且数量合理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
进出境人员不得随身携带前款规定以外的易制毒化学品。
7. 在通关过程中需要如何申报?
经营者在办理通关手续时,应当如实申报易制毒化学品含量,并主动申报有效许可证件。对于含有易制毒化学品目录字眼的,要详细、准确申报产品规格、成份和含量比例。
注意:进口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还应当提交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
注意事项
(一)注意易制毒化学品属于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遵守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对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有关规定。
(二)向缅甸、老挝、阿富汗等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需要遵守《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2005年第12号)
(三)mahuangsu等属于重点监控物品范围的易制毒化学品,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企业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