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强制标准《海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安全技术要求》(GB40163-2021)已于2021年11月1日生效。为严格落实该国家标准及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船载危险货物申报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管理办法》(海危防〔2017〕548号)相关要求,切实加强上海港船载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人员从业管理,规范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行为,提高船载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质量,我局将于2021年12月15日开通试运行“海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远程智慧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装箱远程系统”),现将相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凡拟采用EDI申报系统发送集装箱装箱证明书的相关单位,发送前装箱检查员均应按本通知要求通过“装箱远程系统”上传集装箱装箱照片。
二、“装箱远程系统”分为装箱场站管理端(PC端)及装箱检查员手机端两个模块。
装箱单位应事先通过装箱场站管理端录入装箱计划,装箱工作结束后及时更新计划状态。装箱检查员在实施装箱现场检查工作中,应认真执行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情况拍摄规定,拍摄记录装箱前、中、后三种箱体状况和相应箱号情况并通过手机端上传照片。每次上传照片时需由装箱检查员本人进行人脸识别,拍摄装箱照片时应确保手机定位功能处于打开状态。
上述事项具体操作见《海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远程智慧管理系统操作流程》(附件一)。
三、12月15日后,出现下列异常情况的集装箱不得装船出运:
(一)未通过“装箱远程系统”上传集装箱装箱照片;
(二)装箱照片上传时间晚于EDI电子装箱装箱证明书发送时间;
(三)装箱照片手机定位不在装箱场站已核查地理范围之内;
(四)“装箱远程系统”与EDI申报系统货物信息不符。
四、集装箱装箱检查员通过“装箱远程系统”上传装箱照片时应严格按照要求规范操作,确保装箱照片真实、有效,并与实际相符。对于检查中发现存在使用技术手段欺骗、造假、提供虚假装箱照片等行为的集装箱装箱检查员,我局将按照《危险货物申报员和集装箱装箱检查员记分细则》相关规定一次违法记分20分,并暂停其通过EDI申报系统报送集装箱证明书12个月。
五、对于地理位置位于上海行政区域以外,前期未经我局执法人员进行地理位置现场核查的装箱单位,请于12月1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报送《海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单位信息表》(见附件二)及本单位装箱检查员证件照电子相片(免冠、正面、彩色、无背景、JPG/JPEG格式,照片底色无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