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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籽进口报关流程分享

更新:2024-05-04 07:30 发布者IP:180.164.34.151 浏览: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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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索(上海)进出口有限公司商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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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索(上海)进出口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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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关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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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华申路80号3幢8层801室(注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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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细介绍

章 总 则


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境(含过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用于加工、非繁殖用途的禾谷类、豆类、油料类等作物的籽实以及薯类的块根或者块茎等。


第三条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区域内进出境粮食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海关总署及主管海关对进出境粮食质量安全实施风险管理,包括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组织开展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准入,包括产品携带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监管体系评估与审查、确定检验检疫要求、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等。


第五条进出境粮食收发货人及生产、加工、存放、运输企业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并实施粮食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和疫情防控体系,对进出境粮食质量安全负责,诚实守信,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 进境检验检疫


节 注册登记


第六条海关总署对进境粮食境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以下简称境外生产加工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


境外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符合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相关要求,并达到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实施注册登记管理的进境粮食境外生产加工企业,经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向海关总署推荐。海关总署收到推荐材料后进行审查确认,符合要求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境外生产加工企业,予以注册登记。


境外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有效期为4年。


需要延期的境外生产加工企业,由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海关总署提出延期申请。海关总署确认后,注册登记有效期延长4年。必要时,海关总署可以派出专家到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对其监管体系进行回顾性审查,并对申请延期的境外生产加工企业进行抽查。


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加工企业向中国输出粮食经检验检疫不合格,情节严重的,海关总署可以撤销其注册登记。


第七条向我国出口粮食的境外生产加工企业应当获得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的认可,具备过筛清杂、烘干、检测、防疫等质量安全控制设施及质量管理制度,禁止添加杂质。


根据情况需要,海关总署组织专家赴境外实施体系性考察,开展疫情调查,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查及预检监装等工作。


第二节 检验检疫


第八条海关总署对进境粮食实施检疫准入制度。


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进口某种粮食,应当由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主管机构向海关总署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该种粮食种植及储运过程中发生有害生物的种类、为害程度及防控情况和质量安全控制体系等技术资料。特殊情况下,可以由进口企业申请并提供技术资料。海关总署可以组织开展进境粮食风险分析、实地考察及对外协商。


海关总署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等,制定进境粮食的具体检验检疫要求,并公布允许进境的粮食种类及来源国家或者地区名单。


对于已经允许进境的粮食种类及相应来源国家或者地区,海关总署将根据境外疫情动态、进境疫情截获及其他质量安全状况,组织开展进境粮食具体检验检疫要求的回顾性审查,必要时派专家赴境外开展实地考察、预检、监装及对外协商。


第九条进境粮食应当从海关总署指定的口岸入境。指定口岸条件及管理规范由海关总署制定。


第十条海关总署对进境粮食实施检疫许可制度。进境粮食货主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前,按照《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等规定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并将国家粮食质量安全要求、植物检疫要求及《检疫许可证》中规定的相关要求列入贸易合同。


因口岸条件限制等原因,进境粮食应当运往符合防疫及监管条件的指定存放、加工场所(以下简称指定企业),办理《检疫许可证》时,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明确指定场所并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未取得《检疫许可证》的粮食,不得进境。


第十一条海关按照下列要求,对进境粮食实施检验检疫:


(一)中国政府与粮食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签署的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以及其他双边协定确定的相关要求;


(二)中国法律法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和海关总署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三)《检疫许可证》列明的检疫要求。


第十二条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粮食进境前向进境口岸海关报检,并按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一)粮食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


(二)产地证书;


(三)贸易合同、提单、装箱单、发票等贸易凭证;


(四)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确定的和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单证。


进境转基因粮食的,还应当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海关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鼓励货主向境外粮食出口商索取由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或者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品质证书、卫生证书、适载证书、重量证书等其他单证。


第十三条 进境粮食可以进行随航熏蒸处理。


现场查验前,进境粮食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进境口岸海关书面申报进境粮食随航熏蒸处理情况,并提前实施通风散气。未申报的,海关不实施现场查验;经现场检查,发现熏蒸剂残留物,或者熏蒸残留气体浓度超过安全限量的,暂停检验检疫及相关现场查验活动;熏蒸剂残留物经有效清除且熏蒸残留气体浓度低于安全限量后,方可恢复现场查验活动。


第十四条使用船舶装载进境散装粮食的,海关应当在锚地对货物表层实施检验检疫,无重大异常质量安全情况后船舶方可进港,散装粮食应当在港口继续接受检验检疫。


需直接靠泊检验检疫的,应当事先征得海关的同意。


以船舶集装箱、火车、汽车等其他方式进境粮食的,应当在海关指定的查验场所实施检验检疫,未经海关同意不得擅自调离。


第十五条海关应当对进境粮食实施现场检验检疫。现场检验检疫包括:


(一)货证核查。核对证单与货物的名称、数(重)量、出口储存加工企业名称及其注册登记号等信息。船舶散装的,应当核查上一航次装载货物及清仓检验情况,评估对装载粮食的质量安全风险;集装箱装载的,应当核查集装箱箱号、封识等信息。


(二)现场查验。重点检查粮食是否水湿、发霉、变质,是否携带昆虫及杂草籽等有害生物,是否有混杂粮谷、植物病残体、土壤、熏蒸剂残渣、种衣剂污染、动物尸体、动物排泄物及其他禁止进境物等。


(三)抽取样品。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抽取样品送实验室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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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2021年11月26日
法定代表人贾世林
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
主营产品外贸代理,进口报关,国际海运,国际物流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销售;酒类经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报关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供应链管理服务;国内贸易代理;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食用农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零售;食品添加剂销售;日用百货销售;服装服饰零售;鞋帽零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皮革制品销售;化妆品零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饲料原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木材销售;五金产品零售;母婴用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仪器仪表销售;金属材料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橡胶制品销售;日用玻璃制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会议及展览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简介联索(上海)进出口有限公司立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经工商、商务局、酒局、外管局、海关多部门联合批准主要从事进出口贸易代理,进出口报关、国际货运代理及仓储配送服务等一站式全程物流服务及相关商务咨询的公司。最大限度优化进口物流供应链方案,提供国际货运、进口换单、单证办理、进口报关、许可证申请、检验检疫、通关查验、代缴关税、提货退箱、国内运输、对外付汇、进口核销等全套专业服务。主要服务口岸: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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