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公司股东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更新:2024-07-23 07:30 发布者IP:222.65.105.2 浏览: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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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从事企业服务行业,所以平时会遇到很多的客户咨询问题。综合下来,大家普遍关心的一个问题就是,如果自己出资设立了公司,万一万一公司出了什么状况,导致公司产生了债务,那么什么情况下他需要为公司承担责任呢?


正常我们理解的,公司的类型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里面都有”有限”(LIMITED)两个字,所谓“有限”就是指股东以出资金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通俗来讲,有限公司产生的对外债务,是由公司财产来承担的,股东出资之后由股东在出资范围之内来承担责任。但大家比较关心的,是什么样的情况下,债权人不仅能够向公司主张债权,而且能直接关联到公司股东的私人财产呢(房子、车子、银行存款等)?换言之,公司股东连带责任的情况有哪些,对应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下面给大家分析下,主要是以下四种情况:

1、出资不到位。《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2、抽逃出资。《公司法》第35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公司法》第115条: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gaoji管理人员提供借款。《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股东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得公司财产或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间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入股东个人所有;

(2)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3)违反《公司法》第166条规定,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或者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出资;

(4)抽走货币出资,以其它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

(5)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但未办理减资手续;

(6)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 >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等;

(7)股东通过虚假诉讼形式,抽逃公司资产;

(8)股东以公司名义向董事、监事、gaoji管理人员等提供借款而不索还等形式,抽逃公司资产;

3、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公司法》第185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4、一人有限公司债务。《公司法》第63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特殊说明:夫妻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形式上属于两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宜直接认定为一人有限公司,从而适用《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债权人能够提出足以证明夫妻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的初步证据的,夫妻股东应当就公司财产独立性承担举证责任,不能证明的,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应承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情况,是大家需要注意避免的。特别是第四点,设立一人全资有限公司,务必要谨慎。

注意:公司法的本意,涉及到经济交往过程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向交易的债权人承担责任,超过出资额部分不再承担责任。这个道理股东懂,法定代表人懂,公司的债权人也懂。作为经济交往中的债权人可不愿意看到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结果,他一定希望让股东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样他才能尽Zui大可能保证自己利益不受侵害。于是,在相关的交易合同、协议中,他就会想尽一切办法让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字,请注意,这时签字的文件很可能是担保承诺、担保合同或者是相关的条款,只要在这些文件上签字了,那就等于跟相关债务捆绑在一起了,就是承诺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此可见,在经济交往中,签订合同、提供担保的后果相当的厉害,弄不好就会有很严重的经济损失。所以,这种担保(个人连带担保)事项也是需要特别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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