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变更税务登记应向税务机关报以下资料: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机关宣布变更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按规定粘贴印花税票者除外)。
二、内资企业除提交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股权交易的有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投资者变动的,应提供载明具体变动内容的股权转让协议或企业章程修正案或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等(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报送公证的协议,还应提交公证的协议);
投资者名称变动的,应提供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或章程规定投资者变动的文件。
三、企业分支机构(含总机构下属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或异地分支机构)办理变更税务登记需报送以下资料:
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变更的文件;
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填发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及有关资料;
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四、企业变更法人后,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前需进行变更税务登记的,按照变更税务登记的要求,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手续。
五、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后,办理变更法人(负责人)登记需报送以下资料:
注销税务登记证明;
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六、办理变更法人(负责人)登记后,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前需进行变更税务登记的,按照变更税务登记的要求,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