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无论是国外来华的演出,还是大陆、港澳台的演出,都属于营业性演出。营业性演出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营业性演出包括以下方式:
售票或者接受赞助的。
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
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
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的。
营业性演出经营许可证申请的流程如下:
注册并登录文化部系统:需要在文化部系统进行注册并登录。
准备申请材料:熟悉办理所需的材料,包括企业基础材料和专业报告材料。整理填报许可资质所需的材料。
提交许可申请材料:将整理好的申请材料提交给相关部门。
文化厅(文化局)审批:文化厅(文化局)将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批。
不予批准或退回修改:如果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可能会被退回进行修改或不予批准。需要重新提交修改后的材料。
予以批准:如果申请材料符合要求,文化厅(文化局)将予以批准。
提交纸质材料:在获得批准后,需要提交纸质版的申请材料。
预约并领取许可证书:预约领取营业性演出经营许可证的时间,并按照约定的时间前往领取。
需要注意的是,办理营业性演出经营许可证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例如有与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或者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等。申请办理过程中需要准备规定的资料,包括申请书、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