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再投资
原经备案的境外企业利用其经营利润或境外自筹资金(如向境外银行贷款等)开展境外再投资,在完成境外法律手续后,须向原备案机关提交《境外中资企业再投资报告表》(加盖印章)。
终止备案
终止是指原经备案的境外企业不再存续或企业不再拥有原经备案的境外企业的股权等任何权益。企业终止已备案的境外投资,应当在依投资目的地法律办理注销等手续后,向原备案机关报告。
1.《企业境外投资(机构)终止报告表》(加盖印章);
2.境外注销法律文件或股权转让协议;
3.原《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证书失效
自领取《证书》之日起2年内,企业未在境外开展投资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自动失效。如需再开展境外投资,应当先办理注销后,重新办理备案。
1. 《企业境外投资终止报告表》(加盖印章);
2. 原《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3. 情况说明
证书遗失补办
如《企业境外投资证书》遗失,企业应在全国性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
1. 刊登的遗失声明的报纸;
2. 境外投资企业经营情况说明;
3. 无违法违规行为承诺书。
境外投资设立企业终目的地处于境内的如何备案?
答:对外投资设立企业终目的地处于境内的,原则上为该对外投资路径上第1层级的境外企业办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