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C类产品进口清关流程
一、准备工作
在进口3C类产品之前,需要先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需要了解相关的进口法规和标准,包括3C认证、安全标准、环保标准等。需要了解进口产品的具体信息,包括产品名称、型号、数量、价值等。还需要准备相关的进口文件,如进口许可证、商业发票、装箱单等。
二、申请3C认证
3C认证是进口3C类产品的重要环节。在申请3C认证时,需要提供产品的相关资料和样品,并按照相关流程进行申请。一般来说,申请3C认证需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
1. 提交申请:向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提交申请,并填写申请表格。
2. 缴纳费用:根据申请的产品和数量缴纳相应的费用。
3. 样品检测:将样品送到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机构将对样品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4. 文件审核:审核提交的文件是否符合要求,包括技术文件、质量手册等。
5. 现场审核:对生产现场进行审核,检查生产过程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6. 颁发证书:如果产品通过了审核,将颁发3C认证证书。
003、什么是免3C?哪些产品可以申请办理免3C?
什么是免3C?哪些产品可以申请办理免3C?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进口商、销售商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向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责任担保书、产品符合性声明(包括型式试验报告)等资料,并根据需要进行产品检测,经批准取得《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方可进口,并按照申报用途使用:
1、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
2、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
3、直接为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
4、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
5、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6、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
7、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8、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者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为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性、严肃性,保证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工作的规范、有效进行,国家认监委对2005年第20号公告进行了修订,并于日前发布公告,公布了调整后的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特殊用途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程序。
对未获得认证且不符合国家认监委2005年第3号公告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条件的进口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劝其退运,未经检测处理程序的,不得进口;为保证贸易需求,并借鉴国际上的实施经验,对确因特殊用途或因特殊原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小批量用于生产和生活消费的进口产品可以按照《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特殊用途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通一进口物流供应链进口单证部竭诚为您服务,代理免3C认证、目录外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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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我司协助填写申请资料、审核纸制资料、提交审批、出证
办理资料:货物清单、申请表、带有型号的照片、产品使用说明书等
办理地点:民生路商检局检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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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为兑现入世承诺,于2001年12月3日对外发布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从2002年5月1日起,国家认监委开始受理批列入强制性产品目录的19大类132种产品的认证申请。它是中国政府按照世贸组织有关协议和国际通行规则,为保护广大消费者人身和动植物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
中国国家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1年12月3日一起对外发布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对列入目录的19类132种产品实行“统一目录、统一标准与评定程序、统一标志和统一收费”的强制性认证管理。将原来的“CCIB ”认证和“长城CCEE认证”统一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名称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其英文缩写为“CCC”,故又简称“3C”认证。
“3C”认证从2002年5月1日(后来推迟至8月1日)起全面实施,原有的产品安全认证和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同期废止。当前已公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批列入强制性认证目录的产品包括电线电缆、开关、低压电器、电动工具、家用电器、农业轮胎、农业载重轮胎、音视频设备、信息设备、电信终端、机动车辆、医疗器械、安全防范设备等。
至今,已发布多项产品,除批目录外,还增加了油漆、陶瓷、汽车产品、玩具等产品。
需要注意的是,3C标志并不是质量标志,而只是一种基础的安全认证。
办理3C认证
3C认证流程:申请受理—资料审查—样品接收—样品检测—工厂审查—合格评定—证书领取
(3C,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它是我国政府为保护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国家安全,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合格评定制度。)
三、符合以下条件的,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物品;
2.香港、澳门特区政府驻内地官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自用的物品;
3.入境人员随身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
4.政府间援助、赠送的物品。
符合以上条件的《目录》中的产品,无需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也不需加施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
四、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1.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
2.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
3.直接为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
4.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
5.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6.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
7.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8.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符合以上条件的《目录》中的产品,生产厂商、进口商、销售商或其代理人可向有关质检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申请书、证明符合免办条件的证明材料、责任担保书、产品符合性声明(包括型式试验报告)等资料,经批准获得《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