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DI备案后的境外投资监管与合规涉及到持续关注与报告义务,确保企业在海外的投资活动符合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投资目标国的法律法规。以下是关于ODI备案后境外投资监管与合规的详细分析:
持续关注与报告义务
商务部门报告义务:
经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中资企业,须向所在国使领馆经商处报到登记。
境外企业完成注册登记手续后30日内,负责人需持《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表》及相关资料办理报到登记。
境内投资主体应及时将报到登记表回执联交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发改部门报告义务:
实行核准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
敏感类项目包括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的项目、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
外汇部门报告义务:
境内投资主体应向外汇部门履行的报告义务主要有境外企业报到登记情况申报。
境外再投资的监管要求
境外再投资指境内企业在已取得核准/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中设立的境外企业,以新设、并购等方式新开展的境外投资活动。
根据开展境外再投资的不同主体、投资范围、资金来源等情况,境外再投资所适用的监管程序亦有所差别。
境外投资事项变更的监管要求
企业在完成ODI手续后,如特定境外投资事项发生变更,应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向商务、发改及外汇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境外投资退出的监管要求
企业境外投资退出后,应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向商务、发改及外汇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境外投资退出手续。
敏感类项目的特别监管
敏感类项目包括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的项目、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
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发生战争、内乱的国家和地区等。
信息数据共享
商务部建立“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联络服务平台”,相关主管部门通过平台将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信息转商务部,实现信息数据共享。
企业在办理完毕ODI手续后,还需遵守持续的报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向商务、发改及外汇主管部门的报告义务。企业需要关注境外再投资、境外投资事项变更、境外投资退出的监管要求,以及敏感类项目的特别监管。通过信息数据共享平台的建立,相关部门能够更好地监管企业的境外投资活动,确保其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