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设广播电视节目经营许可证的具体条件和详细资料如下:
一、具体条件:
1. 有企业的经济实体,有管理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的合格的专业队伍和适应需要的组织机构。
2. 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和具体规章制度。
3.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经费。
二、详细资料:
1.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设立申请表,包括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业务范围等;
2. 注册资本数额及用途的证明材料;
3. 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和组织机构;
4. 有合法的资金来源渠道证明;
5.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名册;
6. 有完整内部规章制度和制作流程,以及可行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方案;
7. 有合法资质的管理广播电视节目的技术和业务人员。
具体流程包括提交材料和审批等步骤,可能需要一定的时间。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政策法规变化和实际操作中的情况,条件和具体资料可能会有所变动。如有疑问,建议咨询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