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概念:
无船承运人又称无船公共承运人(non-vessel operating commoncarrier,缩写为NVOCC)。它通常是指自己不拥有船舶,但为他人提供海上运输服务,并通过有船承运人完成海上货物运输的人。无船承运人是伴随着集装箱运输产生的。它的主体主要包括货运代理人、无船公共承运人和承租人,这些主体作为承运人时,则远洋承运人、联合运输中的前程承运人、续程承运人或船舶所有人为实际承运人。
我国《海运条例》中把无船承运人叫做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指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人。
目前,对承运人所下的定义,一般是“与发货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或者实际完成运输的人”。国际货运代理人进入运输领域,开展单一方式运输或多式联运业务时,由于与委托人订立运输合同,并签发运输单证(FCT、FBL等),对运输负有责任,已经成为承运人。由于他们一般并不拥有或掌握运输工具,只能通过与拥有运输工具的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由他人实际完成运输,这种承运人一般称为无船承运人。无船承运人在实际业务中只是契约承运人,而实际完成运输的承运人是实际承运人。
二、 用途:
1、 可与船公司直接签订运价协议;
2、 可以自己公司的名义签发海运提单;
3、 可接受货运代理同行的委托货单;
4、 极大地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
根据交通相关部门2019年3月份的新规定,无船承运业务今后将只进行备案业务办理,取消保证金或保证金保险制度。申请方必须为企业,且经营范围需要有“无船承运业务”项目(部分地区除外),对企业的注册年限、注册资本及经营期限没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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