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广播电视节目经营许可证的规定条件和材料审核目录如下:
**规定条件**:
1. 符合上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资格认定的基本条件。
2. 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
3. 有一定数量的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的专业人员,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
4.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场所、必要的设备、资金和规章制度。
**材料审核目录**:
1. 申请书,载明机构名称、业务范围、机构性质、机构章程等。
2. 机构的营业执照,机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3. 机构的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
4. 机构章程,业务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5. 专业人员学历、职业资格证明,工作经历证明等材料。
6. 若机构负责人为离退休人员,应提供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离退休证明等材料。
7. 由行业组织或者工商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出具对该机构的考察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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