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级负责外债管理的部门,各中央企业:为深化外债管理体制改革,简化外债登记管理程序,提高外债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现就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本次改革涉及的外债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国际商业贷款等。
二、备案条件
(一)借用外债资金的机构应具有偿还外债能力,并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
(二)借用的外债资金应用于国家支持的重点领域和项目,如基础设施建设、高新技术研发等。
三、备案程序
(一)拟借用外债的机构应向其所在地的发展改革委或财政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发展改革委或财政部门应在收到备案申请后XX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备案。
四、监督管理
(一)已备案的机构应按照备案文件的要求使用外债资金,并定期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二)各级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加强对已备案机构的监管,确保外债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
五、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请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此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
邮
特此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