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税种都有核定征收的相关规定,不仅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有,增值税、消费税、房产税等都有。概念都差不多,都是因为成本、费用找不到相关的相对应的凭证,都是由税局采取一定的方法来征收。
02 适用条件
关于核定征收的适用条件,《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03 核定应纳税额计算核定征收也分两种:一种定额;一种为定率;主要是因为有些纳税主体的数据啥都没有,譬如临时经营的,收入、费用、成本等税局也没办法知道,只能估算一个数额作为应纳税额,这就是所谓的定额征收,其中原由既有无奈成分,也可能是客观事实就是如此!这也是核定征收不可能取消的原因。
还有一种为定率征收,指的是企业的收入、成本或费用有一项是清楚的,这种情况税局根据行业利润,可推导出一个应税所得率来,计算出来的应税所得额乘以税率,是可以计算出应纳税额。
以企业所得税为例:除了《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规定之外,国家税务总局还先后出台了四个政策性文件,对核定征收进行规范,其中应纳税额如何计算,《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第五条规定了具体方法:(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二)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如果一种方法不足以核定,就采用两种,反正总有一种适合你,如果采用不同方法测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的,从高核定,谁叫你不建账呢?同时,该办法第六条明确,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其中应税所得率为3%至30%不等,行业不同,应税所得率也不同,Zui低的为农、林、牧等行业,Zui高的为娱乐业。一看就知,国家鼓励什么,相对应的应税所得率真就低。
从公式中我们可以看出,不管是应纳税所得额,还是应纳税额的计算,都没有涉及到成本、费用,即上述计算都不需要成本、费用的相关凭证,这大大减轻了一些轻成本、费用纳税主体的压力,这也是核定征收被“热爱”的Zui大理由。
所以,许多纳税主体不符合核定征收条件,也要创造条件来适用,这种创造是否可行呢,相应的处理是否有风险呢?第一,国家肯定不愿意让你这么做,要求企业必须要建账,建账也是企业的义务,如果不建账,就会有罚款。第二,规定一个不低的应税所得率,譬如2000年时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该规定明确,各地要根据其雇员人数、营业规模等情况核定其营业额,并根据当地同行业的盈利水平从高核定其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25%。第三,更为严重的,如果涉嫌主观故意,还可能被认定为偷税,按照偷税的相关规定来处理,国家对税款的征管是非常严格的,作为纳税主体不在万不得已,不会拿自由去换取一点利润。04 不能核定征收的范围既然有些企业可以核定,就一定有企业不能核定,那究竟哪些行业或企业不能适用核定征收,关于这一块规定,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一个文件,规定:1、汇总纳税企业。这个好理解,汇总纳税,说明该企业规模不小,也比较规范,那就没有不符合核定征收的情形。2、上市公司。只有规范、财务制度健全的企业才能通过上市的审批,此类企业自然不符合核定征收的情形。3、银行、信用社、xiaoedaikuan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这类企业都是同钱有关系,既然本身就是同钱有关的企业,应该要理清自身的账目,不可能连自身的账目都理不清,还从事钱相关的行业。4、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这类企业通常为中介机构,从某种方面而言,该类企业的赢利能力比较强,如果这类企业都核定征收了,那么国家的税款可能会流失,所以专门规定此类企业不能核定,国家主要从保证税基作为出发点。除了上述不能核定征收的之外,2012年,国家税务总局专门下发了第27号公告,该公告明确,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同时,该公告还明确了核定征收的方式: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这27号公告的出发点一直让人难理解,如果是查账征收的企业,取得转让股权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是按照20%的税率交税的,但如果是核定征收的企业,取得的收入乘以应税所得率,再乘以税率,显然税负大大的降低,该政策的出台并没有说明背景、原因,于核定征收的企业而言,是一个很好的利好政策,能有效降低税负。
05 核定征收需注意的问题
首先,既然是核定征收,相当于一切都由税局说了算,那是否同其它税收优惠政策同时享受呢?
从核定征收的定义及操作来看,显然不能享受,因为不管是加计扣除,还是技术成果转让等税收优惠政策,都是需要有一个扣除的基数,而核定征收本身就是说企业的数据是一本糊涂账,计算的基数都没有,谈何享受。
但国家税务总局在2016年的时候,发布了第88号公告,明确享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享受。
笔者是这样理解的,免税收入就那么几种,国家拨款、国债利息收入等,既然企业没账,也是有据可查。
小型微利企业为何两者可同时享受,第一个国家鼓励小型微利企业生存、解决就业问题;第二个这部分税就不多,象征性的征点税,主要解决民生问题;第三个核定征收一定要查账企业才享受,这同客观实际和设定该政策的初衷不符。
其次,关于核定征收转查账征收,或者再转核定征收的会计如何计账的问题,实务过程中,经常发生核定征收转查账征收,那相关资产如何处理呢?
2016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17号公告,明确:企业能够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以发票载明金额为计税基础;不能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可以凭购置资产的合同(协议)、资金支付证明、会计核算资料等记载金额,作为计税基础。
同时明确,企业核定征税期间投入使用的资产,改为查账征税后,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摊销年限,扣除该资产投入使用年限后,就剩余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摊销额并在税前扣除。
再次,如查账征收转核定再转查账的亏损弥补问题,按照亏损弥补,就是5年的时间,如果查账征收未弥补的亏损,在核定征收期间,不允许弥补,如再转查账征收,则可按亏损弥补的规定,扣除核定征收的区间,继续弥补亏损。
06 结 语
关于核定征收的话题,其实这几年学界、税务界一直有人褒贬不一,相关政策的出台,既有赖于国家的技术手段的进步,对数据的把控越来越精准,也关切到每一个老百姓的生存、生活等问题,国家只能在技术进步同民生考量之间求发展。
相比于税款的增长,每一名老百姓能否从中得到切实利益,才是一个国家Zui关心的话题,也是我们每一名从业者所关心的,只要从这个角度出发,我们的政策一定会越来越好,未来才有希望!老百姓的生活才更加幸福!
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