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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或修改《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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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 2007年 1 月 31 日经国务院第 167 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 年 2月 6 日公布,自 2007 年 5 月 1日起施行,在十几年的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时间变迁,《条例》已不适用当前经济发展的需要,建议尽快废止。理由如下:一、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全面实施,部分行政机关职责进行了重大调整,《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2号)中提出,要整合市场监管执法职能和执法队伍,重点加强区县一级基层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条例》中“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法律责任的实施部门等条款规定与上述文件相矛盾。二、《条例》规定备案的性质是事后告知性备案,属于形式审查范畴,不是前置性资格审查,不具有行政审批的性质,其目的是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促使特许人备案,将特许人信息予以公告,规范其市场行为,约束公开透明的经营方式,防止出现因隐瞒信息而造成诱导、欺骗、诈骗等违法违规现象。实际上,商业特许经营活动是一种市场经济行为,应由市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调解,出现的经济或民事纠纷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zhengfubumen主要负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条例》出台前,主要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监管和执法处理。而《条例》出台后,商业特许经营监管工作比较混乱。三、实际工作中,我市深化地方机构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已经印发了相关文件,明确规定将涉及商业特许经营的 4 项行政处罚权划转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产生违法违规现象、需要执法时,商务主管部门将有关线索移送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地方性法规规定与《条例》冲突,不便执法,两部门对执法界限、执法依据等问题产生异议。同时,当加盟商与企业产生纠纷投诉至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时,因双方已签订合同或协议,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无权干涉双方正常的经济活动,但加盟商对此非常不理解,认为商务主管部门能够通过向企业施加压力帮助他们解决问题,不仅耽误了解决问题的时机,更有损zhengfubumen公信力。综上,建议商务部尽快废除或修改完善该《条例》,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促进商业特许经营模式的规范经营和健康发展。
假冒“辽宁理工大学教授”的魏新河,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7月4日,锦州市林业和草原局发布“关于网络反映魏新河有关情况的通报”:
近日,针对网络反映疑似锦州市林业和草原局工作人员魏新河以“辽宁理工大学教授”等身份参加学术会议的相关信息,锦州市林业和草原局高度重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进行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魏新河,男,1978年10月出生,系锦州市林业和草原局工作人员。自2022年以来,为提高zhiming度等个人目的,多次以“辽宁理工大学教授”等虚假身份参加线上线下学术交流活动。目前,经研究决定,我局已停止魏新河工作。因涉嫌招摇撞骗罪,魏新河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下一步,将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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