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设备指令(Pressure EquipmentDirective,PED,97/23/EC)则是其中的一项指令。凡是设计压力超过0.5bar的设备,无论其压力、容积为何,均须符合PED的规定。诸如灭火器、压力表、阀件、安全阀、空气柜、塔槽、管路、管件、蒸汽设备等装载或输送流体的设备都必须符合PED规定
PED于1997年5月29日通过,自1999年11月29日起生效,到2002年5月28日之前有30个月的适应宽限期,即产品可以选择适用PED或各国原有的规定(但适用各国原有规定者只能在该国境内流通),从2002年月29日起则各国原有的规定一律废止,PED成为欧洲压力设备的强制法规。压力设备厂商应及早因应,以免届时被拒于欧洲市场大门之外。
根据PED规范,高于特定压力/容积门槛的压力设备和组件要求
具备安全性
符合设计、制造、和测试的基本安全要求
满足适当的符合性评定程序
贴附CE标志及相关规定的标示
低于特定压力/容积门槛的压力设备和组件要求
具备安全性
依据完善的工程实务而设计、制造
贴附相关规定的标示(可以不必贴附CE标志)产品归类与符合性评定模式的选择
厂商必须针对产品加以分析归类才能因应PED对不同压力设备的不同规定,产品可归类成五类:PED条款3,3(依据会员国的完善工程实务而设计及制情),以及第!类到第V举等五类,危险性越高,则分
类等级越高,规定也就越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