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关于演员关某某关联奶茶公司被起诉的消息引发热议,被起诉的案由就是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那什么是商业特许经营呢?今天通过问答的方式来做一个介绍。
答:
关于商业特许经营合同,Zui直接的法律依据是来自于2007年国务院颁布的一部行政法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该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从这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特许经营的基本特征有三点:
(1)特许人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等经营资源;
(2)被特许人根据特许人的授权在特定经营模式下使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
(3)被特许人按照约定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
这里所说的经营资源除了这个法条里提及到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外,也包括字号、商业秘密、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
以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等能够形成某种市场竞争优势的经营资源。
答: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其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无效。
商务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问:合同中约定“本合同不属于特许经营合同”,该约定是否有效?
答:
实践中,有的特许经营合同名称为加盟合同、连锁经营合同、品牌专营合同。
有的名称为项目合作协议、专柜经营协议、特约经销协议等等,有的甚至在合同约定“本合同不属于特许经营合同”等等。
特许经营合同性质的认定应当以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内容为主要依据,合同名称及合同中有关等类似约定一般不影响对特许经营合同性质的认定。
答: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特许人未及时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一般不影响特许经营合同的效力。
未依照前述规定备案的,商务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备案,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答: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特许经营合同不因特许人不具备前述条件而无效,商务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春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答: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在通常情况下,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在缔约能力方面存在较大差异,被特许人往往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劣势地位,被特许人容易一时冲动而签订合同。
我国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明确在特许经营合同中必须约定一个“冷静期”,在此期限内被特许人可以随时单方解除合同,以缓冲被特许人的投资冲动。
答: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中,详细列举了特许人应当披露的十二条具体信息,其中包括:
(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
(四)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
(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
(六)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办法;
(七)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
(八)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
(九)Zui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
(十)Zui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十一)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十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我国,特许人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
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答: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如前所述,特许人应该批露的信息那是林林总总十二条,是否任何一条没有披露就导致合同解除呢?
司法实务中,各地法院确实有着不同的处理意见。有的认为存在未披露的情形,就一定人导致合同解除;
有的法院认为要存在未披露对特许经营业务造成实质影响的信息才能解除合同。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处理(2018)京73民终1881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认为:
本案被告公司未在涉案合同签订前向原告披露《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22条所列除第1、3、4项内容外的其他信息。
但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被告公司对此存在故意隐瞒、虚假陈述等行为;
结合原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已实际利用了被告公司提供的经营资源开展经营、被告公司依约提供了相关服务的事实,可以认定并未影响双方合同的实质履行。
客观上原告对被告公司提供的经营资源的使用及其经营行为实质上亦未受此影响。
法院没有支持原告以被告公司存在未披露信息的行为要求解除合同的主张。
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