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检测
定型检验 test for product approval
新化妆品在上市前对其感官、理化性能、卫生指标以及可靠性毒理学等方面的检验。
注:检验的目的主要是考核试制阶段中试制样品是否已达到产品标准或技术条件的全部内容。定型检验报告可以作为提请鉴定定型的条件之一。
常规检验routine inspection
针对每批化妆品检验对其感官、理化性能指标(耐热和耐寒除外)净含量、包装外观要求和卫生指标中的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总数进行检验的项目。
非常规检验non-routine inspection
针对每批化妆品检验对其理化性能中的耐热性能和耐寒性能以及除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总数以外的其他卫生指标进行检验的项目。
单位产品item
以瓶支、袋、盒等为基本单位的化妆品。
一、检验分类
1.定型检验
产品设计完成后进行一次性检验。如果产品的性能和安全可靠时可不再检验。
2.出厂检验
化妆品出厂前应由生产企业的检验人员按化妆品产品标准的要求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方可出厂。
出厂检验项目为常规检验项目。
经过风险评估,并在一定周期内开展适当频的检验、试验、验证、确认等活动,若积累的相关数据能够证明其适用性,出厂检验时可豁免部分常规检验项目(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总数除外)。
3.型式检验
每年同一配方的产品不得少于一次的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当原料、工艺、配方发生重大改变时;
b)化妆品首次投产或停产6个月以上后恢复生产时;
c)生产场所改变时:
d) 主管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常规检验项目和非常规检验项目。
二、组批规则和抽样方案
组批规则
以相同工艺条件、品种、规格、生产日期的化妆品组成批,对包装外观要求进行检验时,可以随机在批的组成过程中或在批的组成以后进行。
收货方介许以同一生产日期、品种、规格的化妆品交货量组成批。
三、抽样方法
感官、理化性能指标、净含量、卫生指标检验的样本应是从批中随机抽取足够用于各项指标检验和留样的单位产品,并贴好写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取样日期、取样人的标签。
包装外观要求检验的样本要以能代表批质量的方法抽取单位产品。当检验批由若干层组成时,应以分层方法抽取单位产品。允许将检验后完好无拐的单位产品放回原批中
型式检验时,非常规检验项目可从任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2~4单位产品,按产品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
在进行型式检验时,常规检验项目以出厂检验结果为准,对留样进行型式检验,不再重复抽取样本。
四、判定和复检规则
感官、理化性能指标、净含量、卫生指标的检验结果按产品标准判定合格与否。如果检验结果有指标出现不合格项时,许交收双方共同按本标准第6意的规定抽样,并对该指标进行复检(微生物指标除外)。如果复检结果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包装外观要求的检验结果按GB/T28281的判定方法判定合格与否。当出现B类不合格的批产品时,允许生产企业经适当处理该批产品后提交检验。提交检验按加严检验二次抽样方案进行抽样检验。当出现C类不合格批产品时,允许生产企业经当处理该批产品后提交检验。提交检验按加业检验二次抽样方案进行抽样检验或由交收双方协商处理。
如果交收双方因检验结果不同,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可申请按产品标准和本标准进行仲裁检验,仲裁检验的结果为Zui后判定依据。
五、化妆品检验、取样规则
1.检验方法的选择
标准中有多种检验方法选择时,可根据仪器设备和试剂材料配置情况,选用不同方法,但以仲裁法为仲裁方法,未标明仲裁法的以第一法为仲裁方法。
2.化妆品检验取样原则
化妆品产品的取样过程应尽可能顾及试样的代表性和均匀性,按化妆品试样使用方式取样,以便结果分析正确反映化妆品的质量。
实验室接到试样后应进行登记,并检查封口的完整性。
打开包装后,应尽可能快地取样进行分析。如果该试样必须保存(易氧化产品除外),容器应在不影响产品品质的条件下密闭保存,如果是以散装方式出售或分装形式的产品,不能按现有规定要求取样或尚无取样方法可供参考时,应制定一个合理的取样方法,并按实际取样步骤予以记录附于原始记录之中。
六、化妆品检验取样要求
1.液体试样
如油溶液、醇溶液、水溶液、花露水、润肤液等具有较好流动性试样。取样前应阅读产品使用说明,保证试样的均匀性。取出待分析试样后封闭容器。
2.半流体试样、半固体试样
如霜、蜜、凝胶类产品。细颈容器内的试样取样时,应弃去至少1cmZui初移出试样,挤出所需试样量,立刻封闭细颈容器。广口容器内的试样取样时,应刮弃表面层,取出试样后立刻封闭广口容器。
3.固体试样
如松散粉末状、粉饼、口红等。其中,松散粉末状类试样在打开前应猛烈地振摇使试样均匀,移取测试部分。粉饼和口红类试样应刮弃表面层后取样。
4.其他剂型试样
可根据取样原则或根据产品标准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取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