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该条款赋予了被特许人单方面解除权,也称为“冷静期”条款,有力保护了被特许人的权益。但该条款在解除权行使期限、权利性质、约定内容等方面,于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
1、特许经营“冷静期”条款的立法目的
与特许人相比,被特许人在商业特许经营中处于弱势地位,主要表现在地位不平等、信息不对称等。比如特许人对经营模式、经营资源、行业发展等非常熟悉,有信息披露制度,但由于特许经营事项的复杂性,导致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前所掌握的信息仍然有限。并且,特许人还存在夸大甚至欺骗宣传的可能,导致被特许人存在因盲目投资,在经营效果不理想的情况下,后续无法继续投入的可能。为了防止其在不了解特许经营事项的情况下,因一时冲动从事特许经营,而后续不愿继续履行合赋予其思考是否继续履行的期限,并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
2、特许经营“一定期限”的合理界定
由于冷静期条款没有明确规定“一定期限”的具体时间,导致特许经营当事人在没有明确约定期限,甚至没有约定冷静期条款时,司法实践中对“一定期限”的具体时间、界限等存在较大争议。有的认为冷静期应有一个具体时间,如合同签订或履行后的具体期限,有的认为不宜确定具体时间,应以被特许人开始使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的时间作为节点,之后不能再行使单方面解除权。
3、特许经营“冷静期”解除权的性质
关于被特许人在“冷静期”的解除权,有认为双方必须在特许经营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否则被特许人不享有解除权;有认为该项权利是法定权利,当事人可以约定行使该项权利的期限,双方没有约定,被特许人仍然享有。种观点机械理解了“冷静期”条款的规定,如果被特许人的该项权利必须通过约定的方式实现,那么在特许经营合同几乎都是特许人起草的情况下,被特许人的该项权利被排除的可能极大,势必导致立法目的无法实现,被特许人的权利被架空。第二种观点更合理,且得到司法实践的普遍认可。
“冷静期”内的单方面解除权是被特许人的一项法定权利,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没有约定或排除了该项权利,被特许人仍然享有该权利,但被特许人行使该权利应在合理期限内,且没有实际利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