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资源是特许经营企业竞争优势的根本源泉。特许经营企业要想获得竞争优势,就必须正确分析企业的特许经营资源。
一、特许经营资源的概念
特许经营资源是指能给特许人带来收益、具备排他权、已经设定保护措施的,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商标、商号等在内的具备财产与人身属性的资源。
它是为特许人所控制的,并通过合同形式许可其他经营者(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能为特许人带来竞争优势和经济利益的经营资源。
二、特许经营资源的特点
1、无形性和附属性。
特许经营资源多为无形资源,看不见、摸不着。其之能为特许人带来经济利益,是因为特许人能将这种无形资源转化为有形产品。比如专利,本质上是一种制造专利产品的技术方法,是无形的。特许人通过自身使用或者授权许可被特许人使用,制造出有形的专利产品,实现无形向有形的转化,从而给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带来经济利益。注册商标、专有技术、商业秘密等也莫不如此。
2、多样性和广泛性。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明文规定了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四种经营资源,但该《条例》第三条中,“等”这个兜底性字眼,意味着在经营资源中,只要能通过特许的模式经营,便可称之为特许经营资源了。著作权、商号、商业秘密等等也通常被特许人作为一种特许经营资源。
3、知识性和经济价值性
在明文规定的和实践中经常使用的特许经营资源中,绝大部分属于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人类智慧的结晶,凝聚了人类大量的智慧和心血,具备极强的知识性。知识性的存在,是特许经营资源具备经济价值性的重要因素之一。特许经营资源必须能给特许人带来经济效益,具备经济价值性,否则便不能称之为经营资源了。
三、特许经营资源的范围和种类
根据不同的划分方法,特许经营资源有不同的分类。
根据法律法规是否有明文规定划分,可分为有明文规定的经营资源和无明文规定的经营资源
1、有明文规定的经营资源
(1)注册商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款的规定,注册商标是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可以是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商标一旦获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人即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即对注册商标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任何人未经注册人同意,不得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或与该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否则将构成商标侵权。
在特许经营活动实践中,注册商标作为特许经营资源使用的情况为普遍。
(2)企业标志
是指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在商标还未获准注册时,特许人也可将商标作为企业标志来授权许可被特许人使用。
(3)专利
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它是国家按专利法授予申请人在一定时间内对其发明创造成果所享有的独占、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它是一种财产权,是运用法律保护手段“跑马圈地”,独占现有市场,抢占潜在市场的有力武器。专利许可包括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和普通许可、交叉许可和分许可五种形式。在特许经营活动中,特许人通常使用排他许可和普通许可。
(4)专有技术
专有技术,也称诀窍、技术信息或技术秘密,是指在产品的生产或制造过程中的技术诀窍或秘密技术、非专利技术成果、专有技术,也有人称之为工业秘密。专有技术是特许人长期积累的结果,并使特许经营体系具备了自己的特色和竞争力。专有技术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但由于其无法通过登记注册等方式固化权利的具体内容,不容易保护,需要通过协议约定以及采取保护措施等方法使其不被泄露并保持价值。
2、无明文规定的经营资源
法律法规无明文规定的特许经营资源很多,由于篇幅有限,这里只列出典型的几种。
(1)著作权
特许经营体系中的著作权普遍存在于特许经营过程中的各种文件和资料之中,包括但不限于特许经营合同、营业手册、宣传资料、培训讲义、业务表格和软件等,无论是书面或口头的,也无论是以纸面形式存在,还是以电子媒体形式存在。实践中,也有不少特许人把商标图文进行著作权登记并授权使用。
(2)商号
所谓商号,广义上可以等同于企业名称,狭义上则专指字号。本文取狭义之说。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四个部分依次组成。所谓字号,是指企业名称中专门用以区分不同营业主体的独特性文字内容,比如“联想电脑有限公司”中“联想”二字便是字号。商号权一般包括专有使用权、排他权、转让权和许可权等权利内容。商号作为特许经营资源使用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3)商业秘密
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应该具备以下条件:a、秘密性,即信息不为公众尤其是本领域的人所知或不容易获取。b、因秘密而具有商业价值,如果秘密公开,则其商业价值也将丧失。c、采取了合理的保护措施。
商业秘密不同于一般的知识产权,它无法通过登记、注册等方式在法律上确认所有人、固化权利的具体内容并对其加以保护。商业秘密不是一种权,它只能通过协议约定以及采取保密措施等方法使商业秘密不被泄露并保持其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