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企业不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而是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是否需要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
A: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敏感类境外投资项目,需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项目核准。境内企业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非敏感类境外投资项目,境内企业不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上的项目,境内企业需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況报告表,无需申请项目核准或备案,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项目无需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境外投资项目备案。
Q:发改部门和商务部门的境外投资备案或核准办理是否有先后顺序?
A:发展改革部门和商务部门的对于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的监管维度不同、侧重点不一致,办理没有先后顺序且不互为前置条件,企业可并行办理。
Q:企业在港澳台地区投资是否属于境外投资?
A:属于。境内企业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企业对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开展投资的,参照11号令执行;境内企业通过其控制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企业对境外开展投资的,参照11号令执行。
Q:境内自然人在境外设立企业或开展其他境外投资项目,是否适用11号令?
A:根据11号令第六十三条,境内自然人直接对境外开展投资不适用11号令,境内自然人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企业对境外开展投资的,参照11号令执行。
Q:境外企业B拟将其境外子公司b注资给境内子公司A,以增加A的注册资本金,由此A获得了境外b的股权。该类情形是否适用11号令?
A:如果境内企业A未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仅因母公司注资而获得境外企业b的股权,不属于11号令所称境外投资,不适用11号令。
Q:境内企业A向境外子公司a提供资金支持,用于a的日常经营活动。该类情形是否适用11号令?
A:境内企业向境外子公司增资(母公司增加子公司注册资本等,不需子公司偿还),属于11号令所称境外投资,适用11号令。境内企业通过境外放款借钱给境外子公司(母公司借钱给子公司,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厦行有关手续,需要子公司在一定时间内偿还),不属于11号令所称境外投资,不适用11号令。
Q:11号令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9号令)废止。企业在2018年3月1日之前实施的、按照当时有效的9号令无需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的行为,是否需要按照11号令有关规定补办核准、备案、报告等手续?
A:不需要补办。
Q:境内企业A投标承包了一个境外工程项目,目前需要出资100万美元用于项目材料、人工费等。以上情形是否需要履行发展改革部门境外投资核准、备案手续?
A:企业需说明该项目是不含投资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还是附带投资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如果是不含投资的对外承包工程,前期费用垫资可以通过外汇管理部门经常项下有关途径出资。如果是附带投资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企业需就投资部分按照11号令履行境外投资有关手续。
Q:境内企业或机构在境外设立代表处或办事处,不直接从事经营活动,仅负责境内企业或机构营业范围内的业务联络。该行为是否受理?
A:受理。境内企业或机构在境外设立代表处或办事处,可参照境内企业在境外新设企业予以受理。
Q: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为多久?
A:根据11号令第三十五条,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文件和备案通知书有效期2年。如确需延长有效期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出具该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机关提出延长有效期的申请。特别注意,该有效期是指投资主体自取得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到实际实施所备案境外投资项目2年有效,而不是指投资主体需在2年内完成该境外投资项目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