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办理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常见问题解答
Q1:企业开展境外投资,事先需要知晓哪些政策性文件?
A:1.《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以下简称“11号令”),是企业办理发展改革部门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的根本指导性政策文件,企业应在申办前认真掌握11号令阐示规定,并对照《关于发布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发改外资〔2018〕251号),确认所投资行业是否属于敏感行业、应办理备案还是核准。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配套格式文本(2018年版)的通知》(发改外资〔2018〕252号),是企业办理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需提交材料的标准格式文本和填报指南,请企业认真按照格式文本及填报指南填写、准备有关申报材料。
Q2:企业不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而是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是否需要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
A: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敏感类境外投资项目,需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项目核准。境内企业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非敏感类境外投资项目,境内企业不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上的项目,境内企业需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況报告表,无需申请项目核准或备案,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项目无需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境外投资项目备案。
Q3:发改部门和商务部门的境外投资备案或核准办理是否有先后顺序?
A:发展改革部门和商务部门的对于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的监管维度不同、侧重点不一致,办理没有先后顺序且不互为前置条件,企业可并行办理。
Q4:企业在港澳台地区投资是否属于境外投资?
A:属于。境内企业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企业对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开展投资的,参照11号令执行;境内企业通过其控制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企业对境外开展投资的,参照11号令执行。
Q5:境内自然人在境外设立企业或开展其他境外投资项目,是否适用11号令?
A:根据11号令第六十三条,境内自然人直接对境外开展投资不适用11号令,境内自然人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企业对境外开展投资的,参照11号令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