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主体需办理的手续及流程
——核准审查程序与核准流程图
(一)核准审査程序
1.核准审查条件:
1)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
2)不违反我国有关发展规划、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和对外开放政策;
3)不违反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
4)不威胁、不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
2.审查时限:
项目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核准机关应当商请有关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有关部门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
核准机关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如确有必要,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项目情况复杂的,经核准机关同意,可以延长评估时限(不超过60个工作日)。
3.审查结果:
符合核准条件的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并出具书面核准文件;
不符合核准条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出具不予核准书面通知与理由。
核准机关可以结合有关单位意见、评估意见等,建议投资主体对项目申请报告有关内容进行调整,或要求投资主体对有关情况或材料作澄清、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