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国务院正部级组成部门,在国内企业境外投资活动中,发改委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境外投资主管部门职责,根据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需要,对境外投资进行宏观指导、综台服务和全程监管。
国内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项目,在为项目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之前,应根据项目类型、投资金额向国家或省级发展改革委申请核准或进行备案。核准与备案是采用"先批后审"审查类型的两种行政许可,在履行主体、受理机关、办理程序等方面有所不同:核准是指国家发改委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对涉及敏感项目的境外投资活动依法进行确认的行为,在确认申请主体的相关条件符合后国家发改委作出核准決定并颁发核准文件。备案是指投资主体依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就投资主体相关信息与投资项目具体情况向主管部门( 国家或省级发改委 )进行备案的行为,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主管部门作出备案决定并颁发备案通知书。
近年来,国家发改委深入推进境外投资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通过2014年4月发布的9号令逐步确立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的境外投资管理方式。寓管理于服务、以服务促管理是新办法的重要特点、在优化服务方面发改委充实了服务内容,投资主体可以于国家和地方发改委guanfangwangzhan上咨询政策和信息、反映情况和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等。在提高办理流程便利度方面,发改委大力推行在线办理。现行《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推动建立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简称“网络系统”),核准、备案等主要境外投资管理环节都通过网络系统进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还将利用政府在境外投资整体运行情况、境外经济和安全风险状况等方面具有的一定信息优势向投资主体或利益相关方发出风险提示,供投资主体或利益相关方参考。风险提示不具有行政强制力,但既可以作为信息服务,也可以作为管理工具。
发改委作为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战略、结合国内外经济形势进行经济预测预警、推进产业结构优化与可持续发展的宏观调控部门,对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审查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一,投资主体是否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与投资能力,投资行为是否具有真实性。二,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与国际法准则,是否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三,项目是否符合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四,资金来源是否真实合规、投资是否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投资主体应掌握发改委审核监管的基本内容与流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完成核准、备案或登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