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认证证书注销、撤销之日起或者认证证书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不得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质检总局、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目录,目录由质检总局、认监委联合发布,并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实施。
实验室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检测报告内容以及检测结论负责,对样品真实性有异议的,应当向认证机构说明情况,并作出相应处理。
3C认证申请阶段2:资料审查,在资料审查阶段,产品认证工程师需对申请进行单元划分。单元划分后,若需要进行样品测试,产品认证工程师向申请人发送送样通知以及相应的付费通知,通知申请人向相应的检测机构发送样品接收通知。
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委托企业或者被委托企业均可以向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委托。
认证委托人对认证机构的认证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诉,对认证机构处理结申请3C认证标志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认监委申诉。
认监委建立获证产品及其生产者公布制度,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认证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及生产技术、工艺等技术秘密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获证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进口商和经营活动使用者不得拒绝监督检查。
为履行中国入世加入WTO的承诺,适应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技术评价机制,中国根据四个统一的原则建立了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简称CCC)。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公布统一的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制定统一的标志标识,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能出厂、进口、销售申请3C认证标志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列入目录的产品经过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二条、三条二款规定予以处理。
中国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1年12月3日一起对外发布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对列入目录的19类132种产品实行“统一目录、统一标准与评定程序、统一标志和统一收费”的强制性认证管理。将原来的“CCIB ”认证和“长城CCEE认证”统一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名称为China CompulsoryCertification),其英文缩写为“CCC”,故又简称“3C”认证。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认证认可条例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电话:400 628 5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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