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获证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进口商和经营活动使用者不得拒绝监督检查。
认监委建立获证产品及其生产者公布制度,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鼓励开展平等互利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互认活动应当在质检总局、认监委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对外签署的国际互认协议框架内进行。
地方质检两局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薄以及其他资料,查封、扣押未经认证的产品或者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
对于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根据相应情形作出予以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处理,并予公布。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认证认可条例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实验室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检测报告内容以及检测结3C认证标志申请论负责,对样品真实性有异议的,应当向认证机构说明情况,并作出相应处理。
自认证证书注销、撤销之日起或者认证证书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不得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工厂应配合完成认证机构作出的工厂检查活动安排。对于初始工厂检查,工厂应该按与认证机构约定的计划时间进行工厂检查;对于监督检查,工厂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接受认证机构的监督检查,认证机构可以按国际惯例在事先不通知的情况下进行工厂监督检查(如飞行检查,特别监督检查),工厂应给予配合。否则,认证机构有权暂停认证证书。
实验室对样品进行产品型式试验,应当确保检测结论的真实、准确,并对检测全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具有可追溯性,配合认证机构对获证产品进行有效的跟踪检查。
中国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1年12月3日一起对外发布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对列入目录的3C认证标志申请19类132种产品实行“统一目录、统一标准与评定程序、统一标志和统一收费”的强制性认证管理。将原来的“CCIB ”认证和“长城CCEE认证”统一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名称为China CompulsoryCertification),其英文缩写为“CCC”,故又简称“3C”认证。
认证机构应当通过现场产品检测或者检查、市场产品抽样检测或者检查、质量保证能力检查等方式,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和有效的跟踪检查,控制并验证获证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3C认证申请阶段8:证书的打印、领取、寄送和管理\申请人打印领证凭条,自取或要求寄送证书。
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还应当向认证机构提供委托企业与被委托企业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委托企业或者被委托企业均可以向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委托。
电话:400 628 5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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