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备材料
( 一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的复印件。
( 二 ) 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它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 三 )由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具的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文件;直营店位于境外的,特许人应当提供直营店营业证明(含中文翻译件),并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和中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不适用于上款的规定,但应当提交特许人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订立的份特许经营合同。
( 四 ) 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 五 )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目录(须注明每一章节的页数和手册的总页数,对于在特许系统内部网络上提供此类手册的,须提供估计的打印页数)。
( 六 )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产品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直营店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证明由直营店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具;直营店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的,证明由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开具,除提供直营店营业证明外,如证明材料在境外形成则需要经当地公证机构(含中文翻译件)和中国 驻当地的使馆(或派驻机构)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