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出资培训,离职后是否需要支付剩余服务期限的违约金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16年6月底大学毕业,同年7月初通过社会招聘应聘至本市某贸易公司,经过公司人事部的笔试、面试,王某被正式录用,双方当事人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王某从事产品销售工作。2016年9月初,公司安排其出国进行业务培训,为期3个月,培训费为人民币80000元。培训之前公司与其签订了一份培训协议,协议约定培训结束后王某必须为公司服务5年,如王某在服务期未满情形下提出辞职或因违纪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剩余期限的违约金,违约金金额可按照王某已服务的期限进行折抵。王某培训结束后回到公司担任公司销售部门的经理助理,半年后被提升为部门经理。
2019年2月初,王某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双方因违约金支付等问题发生争议,公司于2019年3月底向本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王某支付违约金。仲裁委经过审查,依法予以受理,并通知双方当事人参加开庭审理。
庭审答辩
在仲裁庭开庭审理时,公司认为王某出国期间是接受业务培训,且公司也为此支出了相关的培训费用,并不是王某所说的参与日常正常工作。并当庭向仲裁庭提供了培训的相关费用等凭证,以佐证自己所主张的事实证据。现在王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按照约定应当支付违约金,按照剩余服务期期限的比例支付。
王某在答辩时则认为,其在出国期间,与其他国外的员工接受同样的管理,完成同样的工作任务,没有接受过任何形式的所谓培训。自己在日本期间是正常工作,而非培训,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公司的请求不予同意。
仲裁庭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公司与王某签订的培训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双方约定了服务期限,该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签订该协议后,王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对公司主张的仲裁请求应予以支持。
裁决结果
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依法作出裁决,要求王某支付公司剩余服务期限的违约金。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用人单位出资培训,双方签订了服务期协议,约定劳动者培训结束后须为用人单位服务5年。现在因劳动者个人原因提出辞职,违反了协议约定,是否应当支付用人单位违约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公司安排王某出国培训,并与王某签订了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限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在双方签订该协议后,实际按照约定履行了义务,现在王某违约了,应承担违约责任。仲裁委支持了公司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