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特许经营受到越来越多投资人的青睐,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实践证明,特许经营对促进中小流通企业发展、解决就业、拉动民间投资具有重要作用,是提高流通现代化水平的有效手段。商业特许经营在中国从无到有,从起步到成熟,从不规范到逐步规范,历经了近30多年的发展历程。特别是2007年5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的发布实施,以及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一系列法制制度的建立健全,标志着特许经营活动逐步纳入了法治化、规范化管理的轨道。近年来,围绕贯彻落实《条例》和推动特许经营发展。
一问: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有效期是多久?
《条例》本身并未规定备案的有效期是多长。《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仅规定了如果特许人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特许人应及时通知备案部门以更新备案信息,只要备案没有被依法撤销,备案就一直有效。
二问:《条例》所称的“直营店”应该具备哪些条件?
直营店是指由特许人拥有的店铺,且其业务应与特许人从事的特许经营业务系同一性质、同一品牌,并从属于同一体系。“拥有”不仅包括全资拥有,也包括控股拥有。特许人的关联公司(关联公司定义见《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直营店,也可以视为特许人拥有的直营店铺,但该直营店的业务范围也应为特许人在相同品牌下运营的相同业务。
三问:商务主管部门可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主要包括哪些?
(一)特许人不具备《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两店一年”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行为。
(二)特许人没有按照《条例》第八条办理备案行为。
(三)特许人没有按照《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进行费用说明和履行报告义务的行为。
(四)特许人没有按照《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进行信息披露的行为。
四问:特许人主体的“企业”的定义和范围?
特许人的组织形式是“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特许经营活动。这里所谓的企业,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经营性活动并具有独立或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的组织。以企业的资本构成和投资者责任形式划分,在我国,企业的法律形式包括:公司、合伙企业、股份合作企业、个人独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