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材料目录
1《音像制品制作单位登记申请表》
2音像制作单位的章程
3音像制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历证明文件;提交专业技术人员的资历证明文件;
4由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验资证明
5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办理地点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上海市版权局、上海市电影局政务大厅 地址:黄浦区绍兴路5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 下午13:30 -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夏令时: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4:00 -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方式
1.收件。申请人通过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或“一网通办”统一受理平台提交申请材料。收件工作人员依据申请材料目录及形式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出具收件凭证。
2.受理。受理工作人员当场依据受理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 办理。出版处经办人员依据审批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关领导审核。
4. 决定。出版处负责人依据审批条件对相关审查意见进行复核,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
5. 结果送达。市新闻出版局将审批结果送达有关当事人。
问题:设立音像制品制作单位对注册资金和经营场地有什么要求?
解答:有5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固定经营场所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