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申请
法律依据:
(一)《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292号)第四条 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第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依法履行备案手续。未经备案,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申请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组织或个人利用通过互联网域名访问的网站或者利用仅能通过互联网IP地址访问的网站,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申请材料:
一)网站主办者主体资质证件,如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等原件扫描件。
(二)网站主体负责人证件原件扫描件。
(三)网站负责人证件原件扫描件。
(四)接入服务企业现场采集的网站负责人照片电子件。
(五)如网站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互联网信息服务,应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原件扫描件。
(六)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原件扫描件。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2(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