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特许经营备案的三大疑问!
1、特许经营备案时,备案机关是否可以以特许人在工商、公安等行政部门有违法记录而拒绝备案?
特许人的违法记录与其是否具备特许经营能力没有必然关系,特许人只要提交符合《条例》规定的材料,备案机关应当准予特许人备案;如违法行为被查证属实且出现依法应该予以撤销备案的情形时,备案机关应当自该情形出现时依法予以撤销备案并公告。
2、特许经营备案如何界定分特许人地位?
分特许人具有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双重身份。在复合特许模式下,分特许人根据特许人的授权再次开展特许经营活动时,根据《条例》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需要进行备案
3、已获特许经营备案公告的特许人在经营过程中,丧失经营资源使用权(如经营资源有效期限届满、权利人撤回授权、经营资源权利证书被有关机关撤销等),该特许人的备案应如何处理?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已完成备案的特许人,如果具有多个特许经营体系,对其中一个经营体系所依托的经营资源丧失使用权的,特许人应当自该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备案机关申请备案信息的变更;
如果特许人所有体系的经营资源使用权均已丧失,应当自行向备案机关申请撤销备案,否则受到行政处罚。
很多特许人在问,如果商业特许经营中,涉嫌违规操作,我们的商业特许经营行政处罚程序怎么开启的呢?
一步、《商业特许经营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规定,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商业特许经营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含两名)执法人员。
第二步、《商业特许经营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条规定,商业特许经营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步、《商业特许经营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应当填写《商业特许经营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第五步、《商业特许经营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商务主管部门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一的,应当制作《商业特许经营违法案件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并依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听证的规定举行听证:
1、对公民处以三万元罚款或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的。
2、没收违法所得折合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当事人不承担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听证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