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越来越多的境内企业走出去,我国对于境外投资的审批流程也趋向于简单化、便捷化。在商务部作出《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2014年10月6日起施行)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1号令发布了《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也作出《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这些规章制度极大的简化了审批流程,为境内企业境外投资创造了更加鼓励投资的政策。本文整理了Zui新的规章政策,并参考境内企业境外投资的实践经验,以期为拟进行境外投资的企业提供审批流程指南。
1.境内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审批流程
在我国,境内企业境外投资的主管部门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国家商务部/省级商务厅和外汇管理局。对于境内企业属于国有企业的,其主管部门还包括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资委”),对境外投资项目进行事前、事中、事后风险管理。
对于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境内和境外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活动,其在进行境外直接投资报请其他部委审批前,应当首先取得山西国资委的批准:
参考法规:
山西文件:
《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风险监督管理办法》(晋国资发〔2018〕15号)
《山西省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18版)》
中央文件:
对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在境外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适用如下规定: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5号)(2017年1月7日起施行)
废止文件: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8号)(2012)
取得国资委批准后,需经过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委”)、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外汇管理部门(“外管局”)的核准或备案。其职权和参考法规分别为:
(二)发改委,负责规划、监管和协调中国经济发展和行业政策,主管对外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发改外资〔2018〕251号)
《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启用全国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网络系统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14〕1386号)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
(三)商务部(厅),负责具体境外投资事项审批或核准,并发放《中国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2014年10月6日起施行)
《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商合发 2018 24号)
《对外投资合作“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试行)》(商办合函〔2017〕426号)
(四)外管局,负责对境外投资的外汇登记及备案。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汇发〔2015〕 13号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
2.具体必要审批流程及要点
(一)省国资委批准
国资委负责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体系和风险管控体系,完善相关制度,督促企业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制定发布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监督检查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和风险管控制度的执行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对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1、投资事前风险管理
境内企业应当于每年2月10日前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投资计划以文件形式报送国资委,国资委依据主辅业目录、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从投资方向、投资规模、投资结构和投资能力等方面,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备案管理。
2、投资事中风险管理
如发现影响投资目的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时,应当提出应对措施,必要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
3、投资事后风险管理
企业在年度投资完成后,应当编制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并于下一年1月31日前报送国资委。
4、注意事项
主业投资:《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35号)第十四条规定,中央企业原则上不得在境外从事非主业投资。有特殊原因确需开展非主业投资的,应当报送国资委审核把关,并通过与具有相关主业优势的中央企业合作的方式开展。山西省国资委可能参照适用该办法,限制境内企业在境外从事非主业投资。
(二)发展改革委员会核准或备案
1、审批权限
(1)核准
实行核准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核准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
本办法所称敏感类项目包括:(一)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的项目;(二)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
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一)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二)发生战争、内乱的国家和地区;(三)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等,需要限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四)其他敏感国家和地区。
敏感行业包括:(一)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二)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三)新闻传媒;(四)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有关调控政策,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
敏感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中方投资额10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0亿美元及以上,并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
(2)备案
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也即涉及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非敏感类项目。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含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国务院或国务院所属机构直接管理的企业,下同)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非敏感类项目,是指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且不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
中方投资额,是指投资主体直接以及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的货币、证券、实物、技术、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以及提供融资、担保的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