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依法对进口肉类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并在其网站公布备案收货人名单。银川海关负责工商注册所在地位于宁夏辖区内的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申请材料的受理和审核,并组织对已备案收货人的监督检查,正式向海关总署上报辖区内拟新增、取消和变更的进口肉类收货人名单。
获得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资格的企业(海关总署网站公布备案收货人名单后)还应按照《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要求在“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中进行备案。
一、 事项名称
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
二、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三、设定依据
(一)《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二)《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
备案流程
(一)申请单位填报备案申请表及按照要求准备备案资料;
(二)向银川海关提交随附材料,并交验原件;
(三)银川海关审核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报送海关总署;
(四)海关总署公布备案的进口肉类收货人名单。已备案的进口肉类收货人可在各指定口岸开展进口肉类贸易。
四、备案申请条件
(一)提供的材料真实、齐全、有效;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含食品或农产品(货物)的进口、生产、经销或代理等内容;
(三)在工商登记所在地有固定办公场所;
(四)设立食品安全员岗位,法人代表或者法人代表授权的业务负责人,食品安全员需熟悉进口肉类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有效实施进口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食品进口及销售记录、不合格产品召回、处理等制度等);
(五)具有相对稳定的供货来源和国内销售、加工利用渠道;提供境外供应商备案名单和国内销售或加工企业名单;
(六)积极配合主管海关执行公务,承诺一旦发生违法违规事件,导致严重后果的,企业及法人自动退出肉类进口行业;
(七)如进口肉类备案收货人两年以上(含两年)没有开展进口肉类业务的应重新备案;
(八)诚信经营,三年内无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五、备案申请材料
(一)《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申请表》原件1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如法人资格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如实施三证合一(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则可采用三证合一的证照;
(三)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
(四)企业进出口资格证明文件,如:《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电子或纸质版复印件1份);
(五)进口肉类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含肉类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产品追溯管理制度、不合格产品召回和处理制度等原件1份)、企业组织机构以及负责进口肉类的部门和岗位职责等日常管理制度电子或纸质版复印件1份。
(六)拟合作的境外供应商备案名单纸质版复印件1份;
(七)拟合作国内销售或加工企业名单纸质版复印件1份;
(八)进口动物源性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纸质版复印件1份;
(九)《进口肉类检验检疫知识答卷》(可在海关总署网站下载,路径:海关总署→检验检疫→信息服务→进出口检验检疫须知→进境动植物源性食品检疫审批须知)。该答卷需由食品安全员和企业负责人共同完成并签字确认纸质版复印件1份。
上述材料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方才有效,申请材料应胶印编制装订成册,一式三份。申报材料的起草、修订过程需由食品安全员全程参与,并由企业负责人审定后再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