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操作规程,上海的规则

2024-11-26 09:30 210.22.98.27 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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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展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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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10115MA1H7G5Q0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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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特许加盟备案 连锁加盟许可证 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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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金沪路99弄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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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细介绍

根据国务院《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我省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制定本规程。 
一、备案对象 
注册地,且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境内特许人,包括内资和外商投资企业。 
二、备案条件 
特许人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能够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 
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持续经营时间超过1年以上。(《条例》第七条规定) 
三、受理、备案机关 
受理机关:省辖市商务局。 
备案机关:江苏省商务厅。 
四、备案需提供的材料 
(一)特许人备案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复印件。营业执照上记载的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提交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经营范围中应包括“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项目。未包括此项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向批准证书核发部门申请增项,增项完毕后,向注册地工商部门申请变更营业执照经营范围。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系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应提交港、澳、台通行证;法定代表人系外国公民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护照及翻译件(翻译件应加盖中国大陆境内有翻译公司公章,并附翻译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指出具的与特许经营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它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注册商标、专利权及其他经营资源,如是他人授权使用的,须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许可使用授权书》(见格式文本1);如是受让取得,须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核准转让证明。 
(五)其他批准文件原件、复印件。指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汽车、书报杂志、药品、农药、农膜、原油、成品油、化肥、音像制品、粮食、植物油、食糖、烟草、棉花等,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复印件。 
(六)特许人联系信息单(见格式文本2)。包括:特许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人的职务、电话、手机、传真、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件地址等。 
(七)特许经营合同样本。合同中特许人信息应与特许人提交的营业执照一致,合同内容应明确列出授予被特许人使用的经营资源,并包含《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内容。 
(八)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目录(见格式文本3)。操作手册应包含特许人对被特许人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的方式和内容,及特许人发展统一的特许经营体系的措施,并体现特许人统一管理和监督的作用。要求特许人提交操作手册部分内容进行审查。 
(九)市场计划书。特许人未来三年直营店和加盟店的开设规划。 
(十)承诺书(见格式文本4)。应与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网站公布的正式版本一致,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盖章并加盖企业的公章。 
(十一)首次订立的特许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十二)“两店一年”的证明文件(见格式文本5)的原件和复印件。2007年5月1日后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须提交省辖市商务局开具的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文件,即“两店一年”的证明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十三)授权委托书(见格式文本6)。特许人委托他人进行备案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受托人姓名、身份证号、委托事项、委托书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字盖章)原件、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特许人委托服务机构(省级以上连锁协会或法律服务机构)进行备案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服务机构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指定承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律服务机构介绍信原件。 
五、办理“两店一年”证明文件 
“两店一年”证明文件由直营店所在地省辖市商务局开具。 
(一)证明要求。 
1、证明特许人拥有至少两家对外营业的直营店。 
2、证明该两家直营店在特许人首次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前已经连续经营一年以上。 
3、证明两家直营店在特许人申请备案时仍然存续。 
(二)证明的内容包括正文和附件两部分。 
1、证明正文内容应说明对所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及现场查证结果,并包括以下内容: 
(1)如特许人所拥有的2家直营店在同一省辖市的,应包括:特许人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如特许人所拥有的2家直营店不在同一省辖市的,由直营店所在地省辖市商务局分别开具证明,应包括:特许人所拥有的该直营店经营时间超过1年。 
(2)直营店开业及存续的时间。 
(3)直营店从事的业务与特许人从事的特许经营业务系同一性质、同一品牌,并从属于同一体系。 
(4)标明该证明为申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专用。 
2、附件内容包括: 
(1)特许人的直营店以分公司形式存在的,附件应包括特许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直营店经营方式证明复印件。 
(2)特许人的直营店以子公司形式存在的,附件应包括特许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特许人持有子公司绝大多数股权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子公司经营方式证明复印件、子公司是由特许人直接进行管理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3)特许人以其设立的多个经营场所作为直营店的,附件应包括特许人企业及其各经营场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向证明开具部门提交的材料包括:特许人及其直营店的工商登记档案、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证明文件、直营店的经营场所租赁合同、特许人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企业章程等具有证明效力的材料。 
(四)备案企业的关联企业拥有的与特许人从事同一品牌、同一性质业务的直营店,可以视为特许人的直营店。特许人除应申请开具特许人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外,还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加盖企业公章的《关于关联公司的情况说明》,内容应包括特许人与关联公司关联关系的种类、资产关系状况、关联关系发生时间等; 
2、关联公司之间的资产关系证明,包括工商登记证明、公司章程等; 
3、关联关系发生时间的证明(直营店经营时间应从关联关系发生时起算); 
4、直营店开业的相关证明。 
六、备案工作程序 
(一)备案申请。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备齐上述材料向住所地省辖市商务局提出备案申请。 
(二)协助受理、初审。省辖市商务局协助省商务厅对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并负责初审工作。 
1、审查特许人申报材料的种类及每个文件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特许人提交的文件、材料不完备的,要求其补充提交文件、资料。 
2、根据特许人提交的材料抽查其直营店和加盟店情况。 
3、开具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文件即“两店一年”证明文件。 
4、特许人系外商投资企业的,送同级外商投资企业审批部门会签。 
5、提出初审意见,在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规定和要求的申请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上报到省商务厅。 
(三)发放登录号和密码。 
1、省商务厅对符合备案要求的,向特许人发放登录号和登录密码;对不符合要求的,将材料退回省辖市商务局,告知需补正的内容,并要求在7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交材料。 
2、特许人使用登录号和密码登录《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txjy.syggs.mofcom.gov.cn),按照系统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准确、完整上传和填报备案材料。 
(四)审核公告。 
省商务厅通过《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对特许人在系统中填报的备案资料进行审核。 
1、审核特许人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中填报的备案资料与申请时提交的书面材料是否一致,申请备案材料是否齐全、完整。 
2、审核特许人备案资料记载的事项和条件是否符合《条例》和《办法》的规定,是否符合有关的法定条件。 
3、对申请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特许人补齐相关材料;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完整,在系统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在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网站上予以公告。 
4、向备案企业颁发“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登记证明”文书(见格式文本7)。 
七、特许人资料变更审核 
特许人的备案信息有变化的,应填写变更申请表(见格式文本8)提出变更申请,提交需变更的有关材料,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后报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商务厅审核同意后,按照备案系统要求在网上填报资料。省商务厅根据提交的变更申请材料予以审核。 
八、换发备案文书 
各备案企业在每年7月份换发备案文书。 
根据《条例》第十九条和《办法》第八条规定,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的3月31日前,登录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提交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年报(见格式文本9)。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在每年的7月份,督促辖区内备案企业持工商年检证明、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经营合同年报(加盖单位公章),到省商务厅办理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文书换发,省商务厅将备案文书换发情况予以通报。 
九、备案撤销 
已完成备案的特许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备案机关可以撤销备案,并在商务部网站予以公告。 
(一)因特许人违法经营,被主管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二)备案机关收到司法机关因为特许人违法经营而做出的关于撤销备案的司法建议书。 
(三)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经查证属实的。 
(四)特许人自行注销的。 
本规程由江苏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许可使用授权书、特许人联系信息单、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目录、特许人承诺书、授权委托书、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登记证明、特许人资料变更申请表、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年报等表格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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