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主要指什么?
为使被特许人知晓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的时间以及经验是否丰富,特许人应该披露其特许经营起始时间、直营店和加盟店的数量和分布地域等。这些信息可以帮助被特许人分析是否能够获得特许人提供的培训和技术支持。特许人还应披露其直营店和加盟店的联系方式,被特许人据此可以考察已有的被特许人的经营状况、市场竞争程度等情况。
为什么要规定特许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由于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存在信息的不对称性,使被特许人全面、完整、充分地了解特许人必要的信息,据此估算业务的潜在风险和可能获取的收益,《条例》设立了信息披露制度。该制度的设立,旨在促进公平交易,减少商业欺诈,降低被特许人的经营风险,大限度保护被特许人利益。
特许经营年报的目的是什么?应该如何提交年报?
特许经营行为是一种商业行为,该行为的变动直接关系到品牌的建设与稳定,也直接影响到商务主管部门对该领域的情况掌握,为了保护被特许人根本利益,促进和引导特许人的品牌建设,《条例》规定了特许人的年报义务。根据《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特许人应该在每年3月31日前将其上一年度订立、撤销、终止、续签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向备案机关报告,通过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提交。
特许企业要求增加新的特许经营品牌,这种情形属于备案中的什么性质?
如新增品牌与之前的备案品牌属同一类别、同一经营性质,则属于《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经营资源信息变更,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内向备案机关申请变更;如新增品牌与之前的备案品牌不属同一类别或用于其他经营性质业务的,则属于增加特许体系,应按照备案申请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