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境外再投资的办理流程
企业投资的境外企业开展境外再投资,在完成境外法律手续后,应当通过“境外投资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打印《再投资报告表》并加盖印章后报我委。
对于境外投资Zui终目的地企业利用其经营利润或境外自筹资金(如向境外银行贷款等)开展真正意义上的再投资,也应当填写《再投资报告表》报我委。
关于境外投资注销的办理流程
企业终止已备案或核准的境外投资,应当在依投资目的地法律办理注销等手续后,向我委提交关于终止境外投资的书面报告并加盖印章以及原《证书》,由我委收回《证书》并根据报告出具注销确认函。
关于办理境外投资的其他相关说明
(一)两个以上企业共同开展境外投资的,应当由相对中方大股东在征求其他中方投资方书面同意后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如果各方持股比例相等,应当协商后由一方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
(二)企业对其投资的境外企业的冠名应当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的企业,其境外企业名称不得使用“中国”、“中华”等字样。
(三)自领取《证书》之日起2年内,企业未在境外开展投资的,《证书》自动失效。如需再开展境外投资,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如《证书》丢失,企业应当在全国性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向我委申请补办。我委在审核境外企业经营情况,并要求企业承诺无违法违规行为后办理补办手续。
(四)对于已利用境外企业作为平台开展投资的,如企业办理该境外企业的变更手续,应理顺投资路径,明确投资Zui终目的地,由原备案或核准的部门为每个Zui终目的地企业换发新的《证书》,旧《证书》同时交回并作废。
企业境外投资须知事项说明
(一)企业开展境外投资,依法自主决策、自负盈亏。企业应当客观评估自身条件、能力,深入研究投资目的地投资环境,积极稳妥开展境外投资,注意防范风险。企业应当要求其投资的境外企业遵守投资目的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履行社会责任,做好环境、劳工保护、企业文化建设等工作,促进与当地的融合。
(二)企业领取《证书》后,请认真填写《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表》,并要求其投资的境外企业中方负责人当面或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及时向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办理报到登记,将回执交我委外经处。境外企业经营过程中如发生重要情况,应及时向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和我委外经处报告。
(三)企业取得《证书》后,再次登陆“境外投资管理系统”进行相应业务操作,如增资、变更、报送统计数据等,均需使用“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电子钥匙”。请及向商务部指定的电子钥匙管理企业申领,相关操作流程请登陆网址查看并办理。
(四)企业领取《证书》时,请填报境内外基本联系信息。企业经营地址、电话、联系人等一旦发生变更,请及时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告知我委外经处。
(五)企业对境外企业每次发生资金汇出后,需及时上网使用电子钥匙登陆“境外投资管理系统”—“统计类”—“对外直接投资”项下,填报资金汇出月报情况,并确保报送情况和数据的真实准确。
(六)企业应认真按规定参加境外投资统计年报工作,一般为每年5-7月,具体时间请关注我委网站“工作通知”栏信息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