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企业 A 拟收购境内的外资企业 b,向 b 的境外股东 B 支付收购资金。该类情形是否属于 11 号令所称境外投资?
答:境内企业 A收购境内的外资企业b,未发生11 号令第二条规定的投资活动,该类情形不属于11号令所 称境外投资。
境内企业 A 拟向境内企业 B 收购其控制的 境外企业 b,交易资金拟于境内支付。上述投资活动是否 适用 11号令?
答:境内企业 A向境内企业B收购其控制的境外企 业b,属于11号令第二条所述境外投资,适用11号令。
境内企业 A 拟向境外企业 B 收购其持有的 境外企业 b,资金来源为境内企业 A 在境外的自有资金,不涉及跨境资金流动。该类情形是否适用 11 号令? 答:境内企业 A 收购境外企业 B持有境外企业b, 收购资金由A在境外的自有资金支付,不涉及跨境资金 流动。上述情形中,境内企业 A投入了资产权益,并获得了境外资产b的所有权,适用11号令。
境内企业 A 控制的境外企业 a 拟在境外发 行债券, A 拟为 a 的发债行为提供担保。该类情形是否 适用 11号令?
答:境内企业 A所控制的境外企业a在境外发行债 券,A对a的发债行为提供担保。发债募集资金拟开展11号令第二条规定的境外投资的,适用11号令。发债募集 资金不用于11号令规定的境外投资的,不适用11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