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25类信息服务的概念较广,具体包含5类子服务类型,但实务领域需要注意的是,需要接入网络的类型和是否有偿服务等问题:
2.1 ICP和SP证的区别
ICP证与SP证均属于B25类的许可证,为网络用户提供信息服务。区别在于,ICP证所涉服务基于互联网,SP证所涉服务基于非互联网(一般为移动网)。
2.2 ICP许可制度和备案制度
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盈利性的服务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等非盈利性服务活动,如社区论坛服务。”
从ICP许可和备案角度说,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备案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2.3 其他资质的问题
当然,涉及具体场景,除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外,可能还要根据业务实际场景,申请其他的衍生型业务资质,如信息发布业务,可能就还需另行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等资质。而企业云服务则需要取得B11类的IDC证书等。
(二)外资准入的问题
根据《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电信条例》、《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增值电信业务一般要求对外资均有所限制:
1.禁止性领域
主要指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出版/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文化经营服务(音乐除外)/互联网公众信息发布等业务。
2.相对禁止性领域
一般要求外资股比不超过50%【电子商务、国内多方通信、存储转发、呼叫中心除外,笔者查询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相关业务领域已放开对外资的限制。另依据CEPA协议,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申请从事基础电信业务中的IDC/ISP业务,但向港澳资本开放,且外资比例不超过50%。外商投资企业申请IDC/ISP业务需先取得,由商务部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备注: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发一批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对《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已经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