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ICP许可证管理规定和办理流程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所在地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网站。
条件
(一)经营者是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人员。
(三)具有向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声誉或者能力。
(四)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低限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注册资本低限额为1000万元。
(五)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和技术方案。
(六)公司及其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管理人员三年内无违反电信监管制度的违法记录。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的电信业务类型、业务覆盖范围、公司名称、公司邮寄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件地址等。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公司简介。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拟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的人员、场所和设施等。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近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者企业法人验资报告以及电信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相关会计资料。
(5)公司章程、股权结构及股东相关信息。
(6)申请电信业务发展、实施方案和技术方案。
(7)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证的措施。
(8)信息安全措施。
(9)证明公司信誉的相关材料。
(10)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