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事宜
应急救援中涉及港澳台和外籍人员救护、接待、境外媒体采访等有关涉外事宜由区委宣传部负责。
4.11 应急救援结束
具备下列条件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应急救援实际情况,在报请区政府同意后宣布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结束:
(1)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
(2)事故危害得以控制;
(3)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
(4)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
(5)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必须由经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的相应的安装改造维修或制造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的检修,经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予以解体性报废处理。
应急抢险救援中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所发生的费用,按有关规定由有关单位负责。
特种设备事故中,涉及到毒性介质泄漏或者邻近建筑物倒塌损坏的,应经生态环境部门和建筑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
事故救援结束后,所在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安抚、抚恤、理赔工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做好社会救助、保险理赔等善后处理事项,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
5.2 工作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进行分析,提出改进工作建议。
6.保障措施
6.1 队伍保障
消防救援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是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主要力量和先期处置队伍。有抢险救援能力的大型企业应急队伍是重要的社会专业救援力量。
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定期组织技术专家对消防应急队伍、不同类型的大型企业应急队伍等应急救援力量进行业务指导,保障应急工作的有效进行。必要时,按规定程序请求常驻部队和武警部队参与和支持抢险工作。
6.2 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应提供特种设备应急处置工作资金(包括专家组活动、应急救援演练、必要的救援装备和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宣传奖励及相关人员培训费用等)。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做好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必要资金准备。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事故发生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区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6.3 物资装备保障
在区政府统一安排部署下,财政部门应向消防应急队伍、不同类型的大型企业应急队伍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以配备相适应的检测仪器、抢险救援装备、救援车辆、通信器材以及应急救援现场勘查所需的个人防护用品等。
6.4 医疗保障
卫健部门负责指导医疗救护工作,医疗救护队伍接报险情后要迅速到达事故现场,对伤员实施初步急救措施,稳定伤情,运出危险区域后转入各医院抢救和治疗。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