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目前,社会公众对商业特许经营的概念还比较陌生,您能不能介绍一下什么是商业特许经营?
答:商业特许经营,一般简称为特许经营,有时也叫特许加盟。作为一种营销方式,它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也就是特许人,通过订立合同,将其拥有的这些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也就是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相应费用的经营活动。从特许经营的概念可以看出,特许经营有四个基本要素:
一是特许人必须是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特许人如果不具备上述条件,特许经营也就无从谈起。
二是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特许人和被特许人是相互独立的市场主体,双方通过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因此,特许经营本质上是一种民事行为。
三是被特许人应当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特许经营是一种高度系统化、组织化的营销方式,统一的经营模式是其核心要求之一,也是保证服务的规范性、一致性以及维护品牌形象的需要。这种统一的经营模式体现在各个方面,大到管理、促销、质量控制等,小到店铺的装潢设计甚至标牌的设置等。
四是被特许人应当向特许人支付相应的费用。特许人拥有的经营资源一般都经过了较长时间的开发、积累,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被特许人经许可使用这些经营资源也是为了开展经营活动,因此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支付费用的种类、数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
问:如您所指出的,特许经营本质上是一种民事行为。针对这一特点,《条例》在总体思路上有什么考虑?
答:特许经营在性质上属于合同行为,适用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民事法律,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是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如何通过行政法规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规范和管理,是制定《条例》时首先要考虑的问题。为此,我们确立了两方面的总体思路:
一是必须把握好行政权力介入民事法律关系的程度,处理好当事人意思自治与行政干预的关系。相关制度设计既要切实加强对特许经营活动的规范和管理,促进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又要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本民事法律原则,不限制当事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民事权利,避免因行政干预过度而妨碍特许经营的发展。
二是根据国外的有益经验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只要特许人的行为规范了,就基本上可以达到维护市场秩序的目的。因此,规范特许经营活动,关键在于规范特许人的行为。
按照上述总体思路,《条例》主要规定了规范和管理特许经营活动所必需的具有管理性质的一些制度、措施和要求,并通过严格、明确的法律责任保证其落实;对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可以由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或者事后协商解决的问题,仅作了必要的重申、强调。?保?短趵?匪?娑ǖ闹贫取⒋胧┖鸵?螅?饕?钦攵蕴匦砣说男形??鞒龅墓娣丁?/FONT>
问:当前,特许经营活动中存在什么问题?《条例》提出了哪些有针对性的制度和措施?
答:由于特许经营的核心是无形资产的输出,一个特许人往往有为数较多的被特许人,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信息不对称,潜藏着较大的风险,容易成为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手段,加上我国市场发育尚不成熟,社会公众对特许经营的了解不够充分,特许经营在快速发展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比如,一些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不具备相应的条件;特许经营活动不规范,市场秩序较为混乱;特许经营活动当事人特别是被特许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以特许经营名义进行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等。针对这些问题,借鉴国外的做法,《条例》主要确立了五个方面的制度:
一是明确了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三个方面:弟一,只有企业可以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第二,要求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第三,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第三方面的条件,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两店一年”要求,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一些企业利用特许经营进行欺诈。同时,直营店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便于其他经营者从直营店的经营中较为直观地了解特许人的品牌、经营模式、经营状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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