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不是年末数,而是全年的季度平均值: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优惠内容】
享受时间: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5%);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10%)。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六税两费”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享受时间: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
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优惠内容】
享受时间: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