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以下条款还需要重点关注:
第九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第十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纳税人送达《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表样附后),及时完成对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工作。
第十一条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前,纳税人可暂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鉴定的结果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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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核定征收审核权限问题
通过上文可以发现,目前税收立法及相关文件中,对于税收核定征收的审核权限并不明晰,税收征管法35条用的是“税务机关”,而在国税发〔2008〕30号文件中,表述为“主管税务机关”,那么在实际征管中,何为主管税务机关?具体执行口径如何把握呢?
上述法律文件没有予以明确,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流转税、资源税法规中“主管税务机关、征收机关”名称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32号)的规定,可知:“主管税务机关”一般是指指县级以上税务局。
那么,超越权限审核是否违法呢?企业是否要按照查账征收补税呢?是否违法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四、核定征收后是否还要做账?
1、税法上的要求
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转业机构或者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建账是税法规定的义务,企业应该按照规定自己建账或者聘请第三方代为建账。而《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国税发〔2008〕30号文之规定了核定征收的情形,是因为在实际税收征管实践中,由于部分企业账簿记载混乱,税务机关无法获取关于企业所得的真实信息,导致该部分企业所得税税负较同行业其他企业明显偏低,不得已采用核定征收。
2、收入核算要规范
目前,核定征收基本上都是按照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征收的,这就是说,企业成本费用比较混乱,但收入核算较为准确,税务机关能够查清企业税收是否存在问题,要求核定征收企业的收入核算要规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三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与查账征收企业一样,平时预缴,年终汇算清缴。企业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企业应该通过做账保证收入的全面性,防止漏报漏缴现象。
3、IPO、新三板需要
比如,针对新三板审查,会计核算是否健全、税收缴纳是否合规是关注的重点之一。对于核定征收的企业而言,至少申报期醉新一期应该采用查账征收。对于已经实行核定征收的年度,可以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核定征收转为查账征收,相关年度的企业所得税重新计算,公司在补足税款后,由税务机关出具无违法违规证明。对于此类情形,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中的账务处理显得尤为重要。
4、防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风险
会计账户同商业合同、金融凭证等共同构成企业经营的信息流和证据链,实务中,部分核定征收的企业因为缺乏会计账簿,合同丢失,被指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例比比皆是。特别是,国、地税整合、金税三期上线之后,从降低涉税风险、控制税负的角度出发,企业应尽早建立账簿,将查账征收的要求贯彻到采购、生产、销售、管理等全部流程。
5、企业管理决策的需要
会计上,一般分为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是否做账更多指的是财务会计,而管理会计则是主要服务于企业管理需要,充分了解企业运营的情况,从这个角度讲,不管是否核定征收,都应该做好管理会计这本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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