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上海律所
1,名称: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
现在新注册的所基本上都是四个字
2,区域:上海(后期可以迁区)
3,注册时间:5年以上
4,注册资金:30万
5,注册地址使用情况:实际办公地址 (可欠揍,可续租)
6,公司类型:合伙所
7,律所情况:没有司法局处罚,也没有网上负面或者不良的信息
人员:看双方聊的如何,可走可留
转让原因:主任家庭和事业无法兼顾,更愿意做的普通的提成律师,这个没有时间打理,想着找个人來接手,自己也可以轻松简单点
第九条 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书面合伙协议;
(二)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十条 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四)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十一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二)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