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上海律所
1,名称: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
现在新注册的所基本上都是四个字
2,区域:上海(后期可以迁区)
3,注册时间:5年以上
4,注册资金:30万
5,注册地址使用情况:实际办公地址 (可欠揍,可续租)
6,公司类型:合伙所
7,律所情况:没有司法局处罚,也没有网上负面或者不良的信息
人员:看双方聊的如何,可走可留
转让原因:主任家庭和事业无法兼顾,更愿意做的普通的提成律师,这个没有时间打理,所以想着找个人來接手,自己也可以轻松简单点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原审核机关批准。具体办法按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办理。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原审核机关备案。
第二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跨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变更住所,需要相应变更负责对其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的司法行政机关的,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将有关变更情况通知律师事务所迁入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律师事务所拟将住所迁移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按注销原律师事务所、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人,包括吸收新合伙人、合伙人退伙、合伙人因法定事由或者经合伙人会议决议被除名。
新合伙人应当从专职执业的律师中产生,并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但司法部另有规定的除外。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合伙人。